犹太教和基督教中的多妻制度

犹太教和基督教中的多妻制度 

 

 

 

多妻制度并不只存于伊斯兰之中,它同样存在于犹太教和基督教中,这在两教的历史上是人共所知的。只是后来由于宗教人士的反对而禁止了它。因此,回顾各宗教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多妻即便不是各宗教所鼓励的嘉美行为,但它至少是一种可以接受的民事行为。

犹太教中的多妻制度

早在摩西时代之前,以色列人中就存在多妻制度。摩西延续了这一制度,没有限制犹太人娶妻的数目。《犹太百科全书》中说:“没有证据证明犹太原始社会中曾有一妻多夫的婚姻制度,但一夫多妻似乎是既定的成熟制度,从古延续至近代晚些时候。”[1]

另一个公共习惯就是纳妾。[2]  后来,耶路撒冷《塔木德》(犹太法典)限制男子娶妻数目。一些拉比建议男子娶妻不应超过4个。可见,犹太教中禁止一夫多妻是拉比的规定,不是耶和华的诫命。

公元11世纪,哥舒姆·本·犹大因禁止一夫多妻而出名。这一禁令在东欧的德系犹太人中行使了1000多年,直到1987年才被取消。地中海西班牙裔犹太人仍在延续着一夫多妻的制度。[3]

因此,根据威尔·杜兰特的说法,“一夫多妻是伊斯兰国家内富裕犹太人的习惯,但基督教国家的犹太人很少有这种习惯。”[4]  根据以色列海法大学社会与文化人类学教授约瑟夫·基纳特的说法,“这在以色列18万贝都因人中非常普遍而且还在增加。”居住在也门的西班牙裔犹太人中,一夫多妻的现象也时常发生,拉比允许犹太人最多娶4个妻子。[5]  在近代以色列中,妻子不孕或精神失常的情况下,拉比允许丈夫在不休妻的情况下再娶一个妻子。[6]

基督教中的多妻制度

对于多妻这一婚姻制度,耶稣是一个例外,因为他从未结婚。尤金·希尔曼神父说:“在《新约》中没有任何一处命令提到婚姻应该是一夫一妻,当然也没有任何戒律禁止一夫多妻。”[7]  罗马教会禁止多妻是为了迎合希腊-罗马文化:一个丈夫只能有一个合法妻子,但可以容忍纳妾和卖淫。[8]

公元4世纪罗马皇帝瓦伦丁尼安一世允许基督徒娶两妻。公元8世纪,手握教会和国家大权的查理曼大帝,自己就拥有6个妻子(一说9个)。[9]根据《当代社会中的多妻家庭》一书作者约瑟夫·基纳特的说法,天主教会不喜欢这一习惯,但有时同意政治领袖重婚。[10]

圣奥古斯丁似乎认为多妻在本质上并不是淫荡或罪恶,他声明多妻不是犯罪,因为它曾是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11]  他在《婚姻的美好》(15章17段)中提到,一夫多妻:“在老祖宗那里是合法的,我不急于宣布它现在是否合法。现在,繁衍子孙并非非常必要,而在以前则非常重要,因此,为了增加子嗣,允许多娶,而现在则不然——即多妻已经不合法了。”

他拒绝评判祖先,但他并没有从中演绎出一夫多妻的可行性。他在另一处写道:“我们这个时代,应与罗马的习惯保持一致,只要妻子在世,就不允许再娶。”[12]

新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说,“就我个人来说,我承认,当一个人想娶两个以上妻子时,我不能禁止他,因为这与经典不冲突。”他建议黑森的菲利普保守二妻的秘密,不要将之公布于众,以避免政治丑闻。[13]  英国最伟大的诗人、清教徒约翰·弥尔顿(1608-1674年,《失乐园》的作者)写道:“我没有说一夫一妻,以免我暗责可敬的祖先和我们信仰的支柱,暗责亚伯拉罕和其他多妻的祖先有习惯过失;以免我被驱逐出主的圣所成为私生子,是的,圣所是为他们的后裔--所有的犹太人创造的。因为旧约中说:‘私生子即便到第十代也不应进成为耶和华的会众。’”[14]  1650年2月14日,议会在纽伦堡宣布,由于30年的战争中男子伤亡严重,每个男子最多可以娶10个妻子。[15]

非洲教会长期认可一夫多妻制度。1988年他们在朗伯斯会议上说:“英国圣公会长期认可非洲多妻这一传统婚姻制度。请公正客观地看待它。”[16]  姆瓦伊·齐贝吉是肯尼亚基督徒总统,他之所以当选是因为东非基督教长老会的“神圣支持”,他也是一夫多妻。[17]  不再受基督教白人统治的南非黑人也认可一夫多妻。[18]

以前,美国“后期圣徒”耶稣基督教会也认可一夫多妻制度。教会禁止多妻制后,分离的组织继续认可并实行多妻制。如今在美国犹他州和周围几个州也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度。没有教会归属关系的许多个人也一夫多妻。

尽管一夫多妻在美国是非法的,但民间还是有约3-8万人多妻。这些家庭大多是摩门教原教旨主义者或基督教团体,他们延续着一夫多妻这一历史悠久的宗教许可行为。[19]

任何人,在批评一夫多妻制,指责伊斯兰和穆斯林之前,非常有必要先对此主题及其历史做一个充分的了解。思想再狭隘,也不应该井底之蛙式地随意评断贯穿整个历史、已被人普遍接受的习惯。他应该深入地,尽最大可能地研究这一主题,同时,不要忘了祈求主的引导。

 


Footnotes:

[1] 《犹太百科全书》执行委员会的编辑委员会《一夫多妻》

(http://www.jewishencyclopedia.com/view.jsp?artid=425&letter=P)

[2] 《犹太百科全书》执行委员会的编辑委员会《非法同居》

(http://www.jewishencyclopedia.com/view.jsp?artid=313&letter=P)

[3] 《大英百科全书》 《拉比法典》 (http://www.britannica.com/eb/article-9071020) 佩吉·弗莱彻·斯达克《全球化, 一夫多妻很平常》盐湖城讲坛 1998. 9.20

[4] 威尔·杜兰特, 《信仰时代: 公元325-1300从君士坦丁到但丁,中世纪基督教、伊斯兰、犹太教文明史》(纽约: 西蒙·楚斯特, 1950) 380.

[5] 克里斯托夫·史密斯 《以色列一夫多妻习惯引争论》盐湖城讲坛2001. 12. 7

[6] 佩吉·弗莱彻·斯达克《全球化, 一夫多妻很平常》盐湖城讲坛1998. 9.20

[7] 《一夫多妻再思考》140页。

[8] 同上17页。

[9] 玛蒂尔达·盖奇《妇女,教会与国家》398页。

[10] 佩吉·弗莱彻·斯达克《全球化, 一夫多妻很平常》盐湖城讲坛1998. 9.20。

[11] 圣奥古斯丁,2卷。

[12] 迪福拉里, 27卷:《圣奥古斯丁 – 对婚姻和其他主题的论述》(1955), 31页, 34页, 36页, 18页。

[13] 玛蒂尔达·盖奇《妇女,教会与国家》398-399页。

[14] 玛蒂尔达·盖奇《妇女,教会与国家》400页。

[15] 延森《德国家谱研究》1980,59页。

[16] 罗宾·吉尔《去教堂,基督教道德》(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1999) 249页。

[17] 萨姆《教会庆祝肯尼亚新总统》(今日基督教)2003.2. 20马克里斯《总统一夫多妻后的问题》《纽约时报》          2003.12 19

[18] 奥利拉·丹提《南非男子:两妻胜于一》《星》报2003.7.16。

[19] 谢丽尔《传统主义者担心同性恋联合会合法化一夫多妻》 《华盛顿时报》200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