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

妇女

 

妇女

在伊斯兰中的地位

 

阿卜杜拉赫曼·阿卜杜凯勒姆·偰哈 博士

 

妇女

在伊斯兰中的地位

 

 

 

阿卜杜拉赫曼·阿卜杜凯勒姆·偰哈 博士

 

 

 

 

 

 

奉普慈特慈的安拉之尊名

一切赞颂全归安拉,愿安拉赐福于我们的至圣穆罕默德和他的家属及所有圣门弟子。

清高的安拉说:“人们啊,我从一男一女创造了你们,使你们成为多种民族和部落,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安拉看来,你们中最优秀者就是最敬畏的人”(寝室章第13节)

长期以来,很多人误将一些不属于伊斯兰的思想强加给它,说它不尊重妇女,剥夺妇女的权利。清高的安拉在尊贵的《古兰经》中说:“若你们讨厌她们,或许安拉在你们所讨厌的事情中安置了许多的福利”(妇女章第19节)

又说:“他的迹象中有:他从你们的同类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悯。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罗马章第21节)

在当今社会,有许多要求妇女权利、自由、平等的呼声,可以说这样的呼声,在那些还没有给予妇女应得的权利和地位的社会里,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在伊斯兰社会里,那样的呼声就没有了探讨的余地,也许这会让人觉得疑惑不解,为什么呢?因为从一开始,伊斯兰就给予了妇女应得的权利和自由,并将其定为法定义务。没错,在伊斯兰社会里,可能会有人虐待妇女,剥夺她的权力,但那只能归结于个人行为,说明他没有遵循伊斯兰的教育方针和崇高意旨。

那些妄言要解放妇女,要求女权的人,  一直是围绕着三个话题,即:

  1. 要求解放妇女
  2. 提倡男女平等
  3. 要求妇女权利

要求解放妇女 

    “解放”这个词原意为有些东西受到了羁绊,需要解开,所以这个词在此并不确切,好比是在暗喻,妇女就如同奴隶,必须释放她。

    其实,所谓的绝对意义上的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人类的天性是受限制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所以人不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生活在制度之下,以制度来指导生活,规范事务,那这能说明人不是自由的吗?所以,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也是有限度的,一旦超越了那个度,人也就如同动物一样了,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哲学博士亨利·马考[Ph.D Henry Makow](国际妇女事务研究专家,美国知名思想家)说:“妇女的解放制度是新世界的一个阴谋,这个冷酷的阴谋蛊惑了美国妇女,捣毁了西方文明。”

    伊斯兰开创了妇女与社会交往的自由权利的先河,[a1] 允许妇女与社会交往,但前提是要有监护人或委托人陪同,伊斯兰此举的目的只是谨防和限制妇女堕落、颓废、淫乱,这方面男人同样也受限制。伊斯兰提倡的自由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完全自由,使者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说:“遵守安拉法度的人和不遵守安拉法度的人的例子,就像是一伙乘船的人,一部分在上仓,一部分在下仓,下仓的人取水要经过上仓,于是他们说:‘我们在船下面凿个洞取水就不用妨碍上面的人了’,若上仓的人任随他们蛮干的话,船上的人都会被淹死,若他们制止的话,就会没事了。” (《布哈里圣训》第二册882页2361段)

    这就是伊斯兰所倡导的自由,以教律约束个别个人行为,以便保护自身和集体大众的利益。

    那些呼吁解放妇女的人,确实应该要求一种更合理、更完善、更能维护妇女尊严的稳定的社会制度。伊斯兰的制度,视女人为男人的另一半、或他的亲姐妹。尊贵的使者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说:“女人确是男人的亲姐妹。”(《艾布达吴德圣训》第一册61页236段)

 

可以考虑一下,伊斯兰天启的法律和社会制度与那些企图以障眼法让人名誉扫地、任意胡为、从而毁坏整个社会的人为制度和律法相比,哪个更合理、更完善、更能维护妇女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呢?

提倡男女平等 

要求男女在任何方面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因为男女在身体结构、理智、性情等方面都迥然不同。

如果说,同一性别之间的平等,即任何男性或任何女性之间,因为他们各自的特点和彼此之间的个体差异,都不可能实现平等的话,那么,不同性别之间的平等更不可能。清高的安拉说:“我把每种东西中创造成两性,以便你们参悟。”(播种章第49节)

清高伟大的安拉创造两性时,赋予了一个性别不同于另一个的天性,但同时两者又相辅相成,当我们观察一种事物类分为两种时,我们有必要说,这种分类是为了完成两种使命,若使命只有一个,也就没有分类的必要了。两种类型证明了每种都有它自己的特性,很多事物都分为两种,如昼和夜是两种,但属同一类,这个类就是时间,它分为白天和黑夜,白天让人奔波、谋生,夜晚让人休息。男人和女人也是这样,两种人属同一类,从许多共同方面证明他俩都是人,但又有许多不同方面证明,他俩一个是男人,另一个是女人,是截然不同的。从而,我们可以说:他俩是同一类的两种,有许多共同的使命因为都是人类,又有许多不同的使命因为两性差异。

综上所述:

    要求男女在各个方面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那只是无理取闹。因为这种要求在违背人类天性的同时,又在践踏女性的尊严,让她违反安拉赋予她的天性并以此来羞辱她,此举只会让整个社会变得更糟。

要求妇女权利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 ,从来没有哪一种制度像伊斯兰一样维护女性权利和提高她的社会地位。自伊斯兰的光明普照、使者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为圣以来,伊斯兰产生了堪称人类历史上最为让人叹为观止的现象,让人惊叹于伊斯兰的迅速传播以及他的全面性、中正性、简明性、符合天性等特征,使我们了解到妇女的状况和她应有的权利,这才是我们应该研究的。《阿拉伯的文明》一书的作者勒本博士(Dr.G.Lebon)说:“伊斯兰并没有不重视妇女的事务,相反我们要补充的是:它是第一个重视妇女事务的宗教,换个角度讲,在伊斯兰之前,其它所有的宗教都没有提倡善待妇女。”

他在书的另一处(497页)说到:“ 《古兰经》及其注释家所阐述的伊斯兰夫妻权利制度,优越于欧洲很多国家的夫妻权利制度。”

被剥夺了女权的社会中,妇女应该要求她们的权利,也应该在放纵妇女从而导致妇女堕落卑贱,只作为玩乐、享受、满足欲望的工具而存在的社会里,要求维护妇女的权利。[a2] 至于伊斯兰,它中正地[a3] 对待妇女,保护妇女的权利,给予妇女社会权和私有权[a4] ,[a5] 并让她能够幸福美满地[a6] 生活,也能够完成她的创造者——安拉所赋予她的使命。

不同时代妇女的状况

●妇女在阿拉伯蒙昧时代的状况:

在伊斯兰之前的蒙昧时代,妇女是受欺压、凌辱的对象。权利被剥夺,钱财遭侵占,没有抚慰金的守制,没有继承权,因为遗产归于会骑马作战、获取战利品的男人所专有。而女人,在丈夫去世后,就像物品一样被继承。如果他丈夫有其她妻妾生的孩子,那么长子就比其他人更有权继承她——他的继母,就像继承钱财一样。她不能离开她丈夫家,直到交付了赎金。如果离婚了,禁止与她丈夫复婚,男人可以毫无限制的多妻,而女人则没有婚姻自主权,她对丈夫也没有任何权力,也没有相关制度禁止男人虐待妻子。

对于蒙昧时代的阿拉伯人来说,生女孩是件头疼的事,他们会因生了女孩而沮丧,认为女孩会带来邪恶和灾难。若有人生下女孩,就会满脸愁云,他们对女孩的厌恶程度到了把她活埋的地步,因此,古代阿拉伯的一些部落里就有活埋女婴的恶习。根据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的不同,活埋女婴的原因也不同,有些人是因为觉得生女孩伤面子,有些人是因为觉得女孩有缺陷。清高的安拉在《古兰经》中描述道:“他为这个噩耗(生下女孩)而不与他的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蜜蜂章第59节)他们中也有些人活埋女婴是因为害怕贫穷,他们是阿拉伯的穷人。《古兰经》是这样记载的:“你们不要因害怕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供给你们和他们。杀害他们确实是大罪。”(夜行章  第31节)

女人不享有她应得的权利,有些食物只属于男人,对女人是禁物,清高的安拉说:“他们说:‘这些牲畜所怀的胎儿,是专归我们男人的,对我们的妻子是禁物。’如果那胎儿生下来是死的,他们就共同吃它。安拉要因他们捏造谣言而还报他们。他的确是至睿的,的确是全知的。”([a7] 牲畜章 第139节)

    如果男人都不能保护、善待女人,不能为女人的尊严而做出牺牲,不能维护她的荣誉的话,还有什么值得让女人以男人为自豪的呢?

●古印度妇女的状况:

在《非弗玡》(婆罗门教的圣经之一)中关于妇女的记录:婆罗门律法将男女在人的价值和其它方面区别对待,女人被剥夺了民事资格,像《玛努律》所规定的,妇女一生都在男人的管制之下,对任何事情都没有自主权, 即便家务事也没自主权,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叔伯,若没有叔伯就从法官。总之,女人一生都没有自主权,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

古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就像是其丈夫的女奴,毫无自由意志,甚至她的丈夫有可能会在某次赌博时把她当赌注输给别人。

丈夫死后,妻子不得再婚,也不能再活在世上,须与她丈夫一起火葬。他们的宗教书籍中说:妻子最好是自动走到火葬她丈夫的柴堆上,当人们把尸体放在柴堆上时,妻子戴着面纱上前,法师除去她的面纱,拿去她的首饰分给她的亲人,然后解开她的辫子,法师抓住她的右手围着柴堆转三圈,然后她爬上柴堆,她丈夫被抬到她的额头前,这代表她对她丈夫的谦恭,之后她转过身来,坐到丈夫的头跟前,把她的右手放在他身体上,于是其他人就点火将她和丈夫一起火葬,他们妄言这么做会让她和她丈夫享福,一起在天上生活三千五百万年……这种火葬使她的家人纯洁,洗涤她丈夫的所有罪过……她会被认为是最纯洁、最高贵、最优秀的妇女。这种恶习广为传播,在1815年至1825 年的十年间,约6千妇女被活活烧死,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由于后来的男人们对其厌恶才被取消。(出自《印度史诗》 作者 奈德伟)

印度教的律法典籍中也记述了同一时期印度妇女的状况:女人比天灾、暴风、死亡、地狱、毒药、毒蛇、烈火还要恐怖。

更甚之,有的妇女有几个丈夫,那她的情况就跟妓女有什么区别呢?

●中国古代妇女的状况:

中国古代的妇女就像《文明故事》的作者杜兰特(W·Durant)所描述的:女人是男人的附属,一生都在顺从男人中渡过,没有任何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力,没有自主权,受男人管制,无权接受文化教育,只能待在家中干家务,学针线活等。在她十五岁时,梳成年女子的发型,她父亲通过媒人给她找婆家。

在中国古代,生女孩也被认为是倒霉事,杜兰特在他的《文明故事》中还提到:“父亲们祈求上苍给他们恩赐男孩,生女孩是母亲在婆家受歧视的重要原因,因为男孩比女孩能干活,可以上战场。女孩被认为是父亲的负担,因为他们含辛茹苦地把她们抚养成人,结果还要嫁给他人……甚至有些地方存在杀害女孩的行为,如果一个家庭有太多的女孩而无法抚养时,家人就会狠心地把她遗弃在田野里,让夜晚的严寒或野兽结束她幼小的生命。”

中国的几句古话也集中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妇女的看法和妇女地位的卑微,如“女人是祸水”,“最毒妇人心”等。

●古罗马的妇女状况:

《文明故事》一书中谈到:“在古罗马的社会里,女婴的降临是不受欢迎的,风俗允许父亲若有难看的小孩或女孩是可以杀死的,相反,他们特别渴望生儿子。

妇女无任何权利,男人独揽大权,他可以支配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甚至可以安些罪名来处决他的妻子,也可以买卖、惩罚、否决、杀害他的儿媳和孙子。

妇女的职责就是任劳任怨的付出,没有继承权,遗产归长子所有。甚至男人的权力大到可以将外人收为家庭成员,或任意买卖自己的儿女。(出自《宗教比较》艾哈迈德·沙利毕博士著)

●古希腊的妇女状况:

古希腊妇女的状况也不比其它社会好,对妇女的蔑视到了可以把她光着身子带走的地步,多产的妇女将被赤身裸体的从她丈夫身边带走,被迫与其他男人为国家生孩子。禁止她学习文化知识,甚至愚昧地认为:她是来自恶魔的污秽。

没有任何制度来保护妇女,她也没继承权,也没有支配权及离婚权,只是生活在男人的管制下。他们的有些思想家甚至宣称:女人该限制在家中,就像囚禁她一样。

希腊人将女人划在底层,《阿拉伯的文明》的作者勒本博士(Dr·G·Lebon)谈到:“普遍认为女人只是会生孩子、干家务的、会说话的生物。如果她生了难看的小孩就会被处死。”

他们著名的演讲家蒂姆斯汀关于妇女的情况说:“我们找妓女取乐,情妇给我们照料我们每日的生活,而我们的妻子给我们生育合法的后代。”(出自 《希腊和罗马文明史研究》侯赛因·谢赫博士著)

通常意义上认为修养比较高知识分子都能说得出这种话的社会,女人有何幸福可言呢?

●古犹太社会中妇女的状况:

对于犹太人来说,女人是罪恶的根源,如《旧约》所说23:“女人是错误的开始,因为她们,所有人遭难。”

古犹太社会中女人的状况也不比其它社会的好。犹太教的律法蔑视妇女的事务,并说要谨防她们,像《集合篇》中所讲的那样:我同我的心周旋,为了知识、生活,为了寻求哲理,为了了解罪恶来自于无知,愚痴来自于精神错乱,于是从死亡中我发现,女人好比猎人、她的心是罗网、手是绳索,主跟前清廉的人都无法摆脱她,至于罪人,则被她俘虏。                       

如《出走记》21章7-11行所记录的:父亲对家人有绝对的权威,尤其是对女人,他可以任意的把她们嫁人或送人。

《文明的故事》一书的作者杜兰特说:父亲对家庭成员有绝对的权力,若土地是他的,只要他还健在,他的孩子们就不能沾一点边,只能听他的安排,他就像一个国家的君主;若他是穷人,他可以把他未成年的女儿卖去作奴隶,也可以把她任意的嫁人,只有少数谦和一点的,偶尔会征求一下她的意见。

当一个犹太女人结婚时,她的监护人由父亲转为她的丈夫,她就成了她丈夫的附属物,如房子、奴隶、钱财一样,这是《旧约》的《出走记》20章17行所记载的。

犹太律法规定,如果有男孩,女孩不能继承父亲遗产。《民数记》27章8行:“男人过世,如果没有儿子,女儿才能继承。

丈夫过世的女人自然而然地属于他丈夫的兄弟,无论她愿意与否,除非他拒绝。如《旧约》中记载的:“若兄弟一起居住,其中一个死了,他没有儿子,他的妻子就不能许配外人,他的兄弟和她居住,将她占为己有,履行她丈夫的义务。”

男人们不和经期的女人一起饮食,并远离她们。他们的律法规定:女人从她感觉到例假快来时开始,她的丈夫不能碰她,就算小拇指碰一下也不行,也不能递东西给她,大的物件也不行,也不能接她递的东西,只可以扔给她,但女人不能扔。也不与来月经的女人在同一张桌子上吃饭,除非有东西隔开,不吃她端的食物,更不允许同睡一张床,乘一辆车,就算是在一个地方工作,也不能接触,若丈夫生病了,她可以照顾他,但不能直接接触。相反,如果妻子生病是不允许丈夫照顾她的,生完小孩的妇女是不洁净的,若生的是男孩,就有七天是不干净的,若是女孩,就是十四天,生男孩四十天后净身,生女孩八十天后净身。(出自《犹太法与传统大全》 佳兹富拉蒂著)

●古代基督社会妇女的状况:

中世纪的基督教主教们极端地将女人定为造成人类受难的万恶之源,所以他们认为男女之间的关系是污秽,应该远离,即便是合法的婚姻也是污秽。泰尔图利延主教说:“男女关系是恶魔进入的切入点,恶魔使男人趋向被诅咒的树,以此违抗主的法令,丑化主的形象。”

丹麦作家维斯克努德森(Wieth Knudesen)关于中世纪妇女的地位说到:“当时,人们对女人的关怀非常有限,在天主教教义里,也只是把妇女认为是二等人。”

圣布鲁斯说:“我想要你们知道,每个男人的头好比基督,每个女人的头则好比是男人,而基督的头就好比是上帝……男人不用遮头是因为它象征着上帝和荣耀,而女人是男人的荣耀,因为男人并非来自女人,而女人则是来自于男人,也因为男人并不是因女人而造化的,而女人是因男人而造化的,所以女人应该为天使而遮盖她的头。”(出自《新约》11章 第一位使者布鲁斯致克罗苏斯人的使命)

 基督教所行的方针是:女人必须要完完全全地顺从丈夫。圣布鲁斯说:“妇女们啊,你们当对你们的男人谦恭,就像对上帝一样,因为男人好比女人的头,就像基督好比是整个教会的头一样。”

英国文人波勒纳尔德说:“根据英国律法的判决,女人在结婚的那一刻,她的所有权属于她的丈夫。”

这种宗教和律法所定的永恒婚姻,导致夫妻双方无论多么的厌恶对方,他们之间的问题多么的严重,都不能离婚,但是可以分居。所以,自然而然的,男人有了情妇、姘头,女人有了情人、男友。

伊斯兰赋予妇女的权利

在了解了伊斯兰之前的人类社会中妇女的权利和地位之后,我们来关注伊斯兰所赋予妇女的权利和地位,妇女在伊斯兰中所拥有权利可分为:共有权利和特有权利。[a8] 

共有权利包括[a9] :

  1. 女人和男人一样须承担教律所规定的念、礼、斋、课、朝等义务,但前提是她已皈依伊斯兰,并已成年、且理智健全。教法有时也会减轻对妇女的一些规定,如在经期和产后不用礼拜和斋戒,这是对妇女的身体和心理方面的眷顾,期间所缺的斋戒可以在身体恢复后择日还补。
  2. 女人和男人在今后两世的回赐和惩罚是一样的。因为清高的安拉说:“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 ,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蜜蜂章第97节)
  3. 女人不是罪恶的根源,也不是阿丹(愿主福安之)被逐出乐园的因素,也不低男人一等。清高的安拉说:“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生命创造你们,他把他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俩创造了许多男人和女人。你们当敬畏安拉,你们常假借他的名义,而要求你们互相权力的主——当尊重血亲。安拉确是监视你们的。”(妇女章 第1节)清高伟大的安拉阐明了男女同出一源,不可区分对待。以此,伊斯兰消除了以往那些认为女人低人一等、禁止女权的谬论。使者(愿主福安之)也说过:“女人确是男人的亲姐妹。”(《艾布达吴德圣训》第一册61页236段)
  4. 女人和男人一样,有维护自己尊严和名誉的权利[a10] ,诽谤诋毁贞洁的妇女是要受惩罚的。清高的安拉说:“凡告发贞洁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光明章  第4节)
  5. 女人和男人一样拥有继承权。清高的安拉说:“男子得享用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得享用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妇女章第7节)在蒙昧时代被禁止的继承权,伊斯兰给予了肯定,女人曾像物品一样被继承,清高的安拉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你们当善待她们。”(妇女章第19节)欧麦尔·本·罕托布(愿主喜悦之)32说:“指主发誓,若在蒙昧时代,我们不会把女人当回事,直到安拉给她们下降了经文,为她们做了分配。”
  6. 女人和男人有一样的民事资格,有自由支配财产和买卖的权利。女人的行为不受特别限定,只要她的行为不是有损自身利益或触犯教法律例的。清高的安拉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分舍自己所获得的美品,和我为你们从地下出产的物品。 ”(黄牛章 第267节)又说:“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安拉的男女,安拉已为他们预备了赦宥和重大的报酬。”(同盟军章 第35节)
  7. 伊斯兰将善待女人算作是人格完美的特征。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们中最优秀的人就是最善待妻室的人。”(《伊本·罕巴尼圣训》第九册483页4176段)

8. 伊斯兰规定女人与男人一样,有学习和教授的义务。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求知是每个穆斯林的义务。”(《伊本·马哲圣训》第一册81页224段) 学者们一致公认,这里的穆斯林指全体男女穆斯林。

9.男女穆斯林都有权利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养,伊斯兰还把对女孩的培养和在她上的花费算作是进天堂的因素,这一点甚至是超越男性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谁生育了三个女孩,并培养了她们,婚配她们,善待她们,那他就可进入乐园。”(《艾布达吴德圣训》第四册338页5147段)

10.女人和男人一样,负有改善社会的责任,命人行善,止人作恶。清高的安拉说:“ 信道的男女互为保护人,他们劝善戒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服从安拉及其使者,这等人安拉将怜悯他们。安拉确是万能的,确是智睿的。”(忏悔章 第71节)

11.女人和男人一样有维护权,清高的安拉说:“ 以物配主者当中如果有人求你保护,你应当保护他,直到他听到安拉的言语,然后把他送到安全的地方。这是因为他们是无知的民众。”(忏悔章 第6节)

    使者(愿主福安之)说:“穆斯林的维护权是同一个,恶劣的人会破坏它,谁背叛穆斯林,那么安拉诅咒他,天使及全人类也诅咒他,他的善行和功俢不被接受。”(《布哈里圣训》第三册1160页3008段)

    此权利上,男女都是一样的,传自温姆哈妮·宾媞·阿布托利卜的圣训,她说:“在光复麦加那年,我去见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当时他在洗大净,他的女儿法图麦为他遮挡,她说:“祝福安拉的使者”,使者(愿主福安之)听到后说:“是谁啊?”我说:“我是温母哈妮·宾媞·阿布托利卜”,他说:“欢迎你,温姆哈妮”,他洗毕后起身,更衣并礼了八拜,等他结束了礼拜,我说:“安拉的使者啊! 伊本·温米扬言要杀一个我担保的人——海比尔之子”,安拉的使者说:“温母哈妮啊!我们担保了你所担保的那个人。”

此事证明了女人可以直接参与援救穆斯林,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女人会为民族解难,也就是说,援救穆斯林。”(出自《铁密济圣训》第四册141页1579段)

    要知道,有些事是专属于男子的,伊斯兰没有让男女在那些方面完全相同,此话题我们会在随后谈到。当我们比较妇女在伊斯兰之前的时代中的状况和伊斯兰之后时代中的地位之后,妇女在伊斯兰社会里受尊敬的地位就显而易见了。 [a11] 

    对于女人的权利,伊斯兰给予了全面的重视,她从生至死,在不同的人生阶段,都给予了相应的权利,在她是女儿时、在她是妻子、母亲、直至是作为穆斯林社会的普通一员时,从不同角度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我们将简明扼要的叙述她在不同的人生阶段被给予的权力。当然,若想详细了解,可以查阅相关伊斯兰教法书籍。

一.  作为女儿时的权利

生存权:

     清高伟大的安拉命令父母要保护子女的生命安全。杀害婴儿被定为大罪,[a12] 安拉说:“你们不要因贫穷而杀害你们的儿女,我供给你们和他们。”(牲畜章 第151节)并规定父亲必须要保证供养他们,不论男女,从还是母腹中的胎儿时开始。清高的安拉说:“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离婚章第6节)

被哺乳权

    清高的安拉规定要善待孩子,不论男女,须重视他们的事务,关心他们,给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供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所需,这些都是父母对孩子应尽的义务。

    清高的安拉说:“做母亲的,应当替欲哺乳的人,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做父亲的,应当合理地供给他们衣食。”(黄牛章 第233节)

被抚养权:

    教法规定双亲应重视教育孩子,不论男女,都应强其体、开发其智力、教授其教法知识。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当一个人忽视了他所应供给的人的时候,那么他已经犯罪了”(《伊本·罕巴尼圣训》第十册51页4240段)

    又说:“你们每个人都是牧羊人,每个人须对他所牧放的羊群负有责任。领袖是牧羊人,他要对他的民众负责。男人是家庭的牧羊人,他要对他的妻儿负责。女人是她丈夫家中的牧羊人,她要对她的家庭事务负责。仆人是主人钱财的牧羊人,他要对他的职责负责。”(出自《布哈里圣训》第一册304页853段)

    同时父母还要给子女起美名,如果父母离异,母亲更适合养育子女,伊斯兰因母亲独具的善良和感性而给予她这种特权。由谢艾之子阿慕尔所传的圣训:有一位妇女说:“安拉的使者啊!我的这个儿子,我的肚腹曾是他的居所,我的乳房曾是他的饮袋,我的怀抱曾是他的藏身之所,他父亲把我离了,而且想把他从我身边夺走。”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只要你没再婚,你比他更有权抚养孩子。”(《艾布达吴德圣训》第二册283页2276段)

 受关爱权:

    人们对关怀、被爱的需要如对饮食的需要一样重要,因为它会对人的性情、行为产生影响,伊斯兰倡导对不相干的人都要以仁爱相待,更何况是亲人。据艾布胡莱勒的传述: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亲吻了阿里之子哈桑,当时台米米族的哈比斯之子——爱格勒尔坐在旁边,他说:“我有十个儿子,我从没亲过任何一个。”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看了他一眼说:“不仁爱他人的人,安拉不会仁爱他。”(《布哈里圣训》第五册2235页5651段)

受教育权:

    伊斯兰将求知定为每个穆斯林的主命,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求知是每个男女穆斯林的主命。”(《伊本·马哲圣训》第一册81页224段)

    伊斯兰将对女儿的教育作为获得加倍回赐的因素之一,使者(愿主福安之)说:“若一个人他有个女奴,他很好的教育她、培养她,然后释放并娶了她,那他就有双重的回赐。” (《布哈里圣训》第五册1955页4795段)

  平等对待权:

    教法规定要平等对待子女,在关爱方面不论男女都要一视同仁。清高的安拉说:“安拉的确命人公平、行善、施给亲戚,并禁止淫乱、作恶和霸道,他劝诫你们,以便你们记取教诲。”(蜜蜂章 第90节)

若没有尊贵的《古兰经》和光辉的圣训规定平等,那么女孩就应比男孩更受优待,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们应该平等对待子女,假若要优待谁的话,那就应该优待女孩。”(《白海给圣训》第六册177页11780段)

至此,谁还说伊斯兰剥夺女权?

婚姻自主权:

    在婚配上伊斯兰尊重女儿的看法,并把它作为婚姻成立的条件,对于求婚者她可以同意或拒绝,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不可婚配寡妇,直到请示她。不可婚配处女,直到她允许。”人们问:“怎样才算她允许呢?” 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她沉默意为允许。”(《布哈里圣训》第五册1974页4843段)

    父亲或其他监护人无权强迫女儿嫁给她不愿意的人。阿依莎(愿主喜悦之)的传述:有一个妇女来到使者(愿主福安之)跟前说:“安拉的使者啊!我父亲把我许配给他的侄子,以此来提高他的地位。”于是使者便让她自己选择,她说:“我已经同意了这门亲事,但是我想让你告诉妇女们,父亲们无权强迫子女婚嫁。”(《艾哈迈德圣训》第六册136页25087段)

    光辉的圣训确已阐明了伊斯兰对女孩的重视,须尊重她们、善待她们,格外地关照她们。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谁有三个女儿或三个姐妹,或两个女儿或两个姐妹,善待了她们,并从她们上敬畏了安拉,那他就可以进天堂。”(《艾布达吴德圣训》第二册189页446段)

    伊斯兰将重视女孩、关照她们、善待她们作为进天堂的因素之一,从而让父母因渴望安拉的恩惠而加倍重视她们。由信士之母阿依莎(愿主喜悦之)传来:她说:“有一个赤贫的妇女带着她的两个女儿来到我跟前,我给了她三颗枣子,她分给她两个女儿一人一个,当她刚把最后那个放到嘴里,看到两个女儿又跟她要,于是她又把她嘴里的那颗分给她俩了。我很诧异她这样做,于是我把这事告诉了使者(愿主福安之),使者听后说:‘安拉会因此让她进入天堂或从火狱中释放她。’”(《穆斯林圣训》第四册2027页2630段)

    伊斯兰命令人们在情感方面平等对待男孩和女孩,同时也要在物质方面给男孩和女孩同样的待遇, 在赠送礼物,给予东西的时候也不能偏爱男孩,或偏爱女孩,而是要平等对待。

    关于百沙尔之子努尔曼的传述,他说:“父亲将他的一部分钱财分给了我,我母亲吾麦勒对他说:‘我不喜欢你的这种做法,除非让使者(愿主福安之)见证一下它是可行的’,于是我父亲到使者(愿主福安之)跟前,让他见证对我的赠予,使者问他:‘你对你的每个孩子都是这样的吗?’父亲回答:‘不是的。’然后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们当敬畏安拉,公平的对待你们的孩子们。’ 之后,我父亲回来把对我的那份赠予收回了。”(《穆斯林圣训》第三册1242页1623段)

    伊斯兰提倡的平等如此细微,甚至关注到人们可能都不会在意的琐碎事情当中,它要求在对待子女时要平等,甚至是对他们的亲吻。艾奈斯(愿主喜悦之)的传述:有一个人在先知(愿主福安之)跟前,他的儿子来到他面前,他亲吻了他并让他坐在他大腿上,随后他女儿来了,他只是让她坐在他跟前。使者(愿主福安之)见此对他说:“难道你不平等对待他俩吗?”(《海斯密集》第八册156页)

    或许我们应该在伊斯兰重视子女的话题中简要的谈谈伊斯兰对孤儿的重视态度,因为在整个社会中,孤儿的权益若得不到保障,感受不到关爱,就会导致孤儿的心灵遭受创伤,并会使他们误入歧途…… 伊斯兰非常重视孤儿,将对孤儿的照料规定为近亲义不容辞的责任,若无亲无故,那么当地政府就应当承担孤儿的事务、教育和培养。

    对于侵吞孤儿财产或忽视孤儿权益的人,清高伟大的安拉许以严刑,安拉在《古兰经》中说:“侵吞孤儿财产的人,只是把火吞在自己的肚子里,他们将入在烈火之中。”(妇女章第10节)

    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我禁止你们侵犯两弱者——妇女和孤儿的权益。”(《两大圣训集》第一册131页211段)

    同时,清高的安拉警告人们不要压迫孤儿: “至于孤儿你不要压迫。”(上午章   第9节)伊斯兰教律鼓励抚养孤儿、善待孤儿。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我与抚养孤儿的人在天堂中就像这样。”边说边用两根手指来表示。(《布哈里圣训》第五册2032页4998段)另一段圣训中,使者(愿主福安之)说:“谁只要抚摸了孤儿的头,他的手指所经过的每一根头发都给他记善功,谁善待他跟前的男女孤儿,我和他在天堂中就如同这样。” 边说边用两根手指来表示。(《艾哈迈德圣训》第五册250页22207段 )

   伊斯兰还重视弃儿,穆斯林个人或当地政府都有义务照顾他,就像对待孤儿一样,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在每个生命中都有回赐。”(《布哈里圣训》第二册870页2334段)

    在如此重视弃儿和孤儿的制度下,我们才能将他们培养成为社会上正常的一份子,他们才有能力履行他们自己的义务,过与人平等的生活。

二.作为妻子时的权利

清高的安拉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罗马人章 第21节 )安拉为人创造了配偶,让他们互相亲近、身心愉悦,这足以证明安拉的伟大。在伊斯兰看来,妻子是社会的支柱,建立伊斯兰家庭的重要元素,伊斯兰也为妻子规定了应尽的义务及相应的权利。

聘金权:

    它是伊斯兰为女人规定的权利,是男子必须交付的赠礼,女方的任何亲属没有得到允许,不得动用分文,婚约以此而成立。聘金是女人拥有高尚人格和财富支配权的绝佳证明,只有在婚约成立,并且争得女方同意后才可取消。婚约成立之后,她有自由支配聘金的权利。清高的安拉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作为赠礼,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的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你们便可乐意地接受并享用。”(妇女章 第4节) 聘金是妇女的专有权利,不允许男子凭单方面提出的离婚而将赠送给她的聘金拿取丝毫。清高的安拉说:“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娶另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也不得取回丝毫。难道你们加以诬蔑和亏枉而把它取回吗?”(妇女章 第20节)   清高的安拉又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讨厌她们,或许你们讨厌一件事,而安拉在那件事中安置许多福利。”(妇女章 第19节)

在这些伟大的节文中,清高伟大的安拉表明了妻子的权利,即:

    禁止强行继承他人妻妾,就像我们之前谈过的在伊斯兰之前的阿拉伯蒙昧社会,当一个男子去世后,由他的亲属继承其妻子,要么娶她,要么把她嫁人,要么禁止她结婚,他们比她的家人更有权处置她,她就像是被继承的物品一样。

    清高伟大的安拉禁止丈夫亏待妻子,如打骂、侵吞她的钱财、禁止她出门等种种的伤害,目的是让她用钱来为自己赎身,也就是逼迫女方提出离婚,从而退回聘金。只有当男子在知道他妻子犯了奸淫等丑事时,允许索回他所付的聘礼,然后离婚。清高伟大的安拉命令丈夫必须善待妻子,要对她温和,以言行来取悦她。

平等权:

     当一个男子有多个妻妾时,必须在衣、食、住、同房过夜等方面做到公平,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有两个妻子的人,如果他偏爱一方,在复生日,他就会被半个身体脱落地带来。”(《伊本·罕巴尼圣训》第十册7页4207段)

消费权:

    丈夫当合理地为妻子提供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求,就算妻子富裕也罢。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们当在女人的事情上敬畏安拉,你们以安拉的护佑娶了她们,安拉的言辞使你们与她们同房成为合法,你们有权命令她们去阻止你们所不喜欢的人进入你们的家,若她们违反,你们可以适当地惩戒她们,你们当合理的给她们提供给养和衣着。”(《穆斯林圣训》第二册886页1218段)

    丈夫应根据自身的能力,给妻子提供所需的钱财,清高伟大的安拉说:“教富裕的人用他的钱财去供给,教贫穷的人用安拉所赏赐他的去供给。安拉只以他所赋予人的能力加以责成。在窘迫之后,安拉将给宽裕。”(离婚章第7节)

    如果丈夫极端吝啬,有钱而不给妻子费用分文,那妻子可以不经过丈夫允许拿她所需要的钱。由阿提凯之女欣德所传的圣训:她说:“安拉的使者啊!艾布苏福扬是小气的人,他不给我和孩子足够生活的钱,我只能趁他不知道的时候拿一点。”使者(愿主福安之)回答说:“你只能合理的拿够你和孩子所需的。”(《布哈里圣训》第六册2052页5049段)

    如果丈夫贫穷至极,不能为妻子提供生活所需,或是丈夫离开,而没有留下赡养费,使她窘迫而无法维持生活,那么如果她愿意,可以要求解除婚约。阿布宰那德的传述:我问穆塞伯之子赛义德:“一个男人无法为妻子费用怎么办?”他说:“将他俩分开。”阿布宰那德接着问:“圣行吗?”。赛义德说:“圣行”。沙菲尔和与他持同一看法的赛义德说:“圣行”是指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的圣行。(《白海给圣训》第七册469页15485段)

同房权

   这是伊斯兰教律要求丈夫完成的重要义务之一,以免妻子出轨,因为妻子需要精神上的抚慰,也需要丈夫与她嬉戏、照顾她的感受,满足她心灵上的需求。教律为了人们完成这一义务而禁止人们不分昼夜地完全致力于干功修中。波斯人萨利曼(愿主喜悦之)的传述:我去探望阿布达尔岱(愿主喜悦之),发现其妻温母达尔岱(愿主喜悦之)毫无生气,愁眉不展。他问到:“你有事吗?”她说:“你的兄弟阿布达尔岱在今世无所需求,他夜间礼拜,白天封斋。”此时阿布达尔岱来了,他欢迎了我,并很热情地给我端来吃的。我对他说:“你也吃吧。”他回道:“我封着斋” 我说:“我发誓,要你开斋和我一起吃。”于是,阿布达尔岱便开了斋和我吃了。然后我留在他家过夜,深夜后,阿布达尔岱要起来礼拜,我阻止了他,并说:“你对你的身体有义务,对你的养主有义务,对你的家人也有义务,你封斋、开斋,你和你的家人同房,应将每个义务都尽到。”黎明时,我说:“现在想起来的话就起吧。”于是我俩起来了,洗完小净,礼了圣行,然后去清真寺礼拜。先知(愿主福安之)来了,阿布达尔岱给他讲述了发生的事,先知对他说:“萨利曼说的对。”(《布哈里圣训》第二册694页1867段) 

    本·哈宰目说:丈夫必须和他的妻子同房,只要他有能力。在她每次洁净期至少一次,否则他已违背了安拉的教诲了,证据就是清高的安拉说:“当她们清洁时,你们从安拉命令你们的地方与她们交接。”(黄牛章 第222节)

    妻子对丈夫的权利也包括:丈夫不得出远门离开她超过六个月。若争得她的同意便无妨。这也只是妻子欲望不强时的判例,否则,除特殊情况外,在妻子要求时丈夫必须回来,就像第二任长官罕托卜之子欧麦尔(愿主喜悦之)那样,他听说有一个妇女说:“漫长漆黑的夜晚笼罩着我,因为没有共度的爱人,倘若不是彻知一切的主,这床必从四处摇晃。” 欧麦尔听闻此事后便把她招来问道:“你说了如此这般的话吗?”她说:“是的”他问:“为什么?”她说:“你把我丈夫派去远征了。”于是欧麦尔去问他女儿哈弗索:“女人可以离开丈夫多久?”她说:“六个月。”从此欧麦尔便把出征的期限定为六个月。(《阿卜杜·然咂葛集》第七册152页12594段)

    丈夫要为妻子保密,不可以给其他人讲自己妻子的隐私,讲从她那里听到或看到的秘密,不可将他俩之间的特殊关系作为朋友间的谈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复生日,在安拉跟前地位最差的人是:夫妻互相倾谈,然后其中一人将另一人的秘密泄露给他人的人。”(《穆斯林圣训》第二册1060页1437段)

善待权:

丈夫有善待妻室、尊重她的义务,即使她身上有些东西让他厌恶也罢。清高的安拉说:“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讨厌她们,或许你们讨厌一件事,而安拉在那件事中安置许多福利。”(妇女章 第19节)

 即使对妻子反感也不可以凌辱她,而且必须对她仁慈、怜悯、同情或是友善的分离,清高的安拉说:“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或优礼解放。”(黄牛章 第229节)

    不能苛求一个女性能做到事事完美,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们当按遗训对待女人,女人被造于肋骨,而肋骨的最弯的地方就是它的上面,若你想弄直它,就会把它弄折,若放纵它,它仍然是弯的,所以你们当按遗训对待女人。”(《布哈里圣训》第三册1212页3153段)

    退一步说,丈夫被命以坚忍,为维持夫妻生活他必须忍耐对妻子的不悦,所以当丈夫看到妻子不好的一面时,应该想起她好的一面。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信士不厌恶女信士,当他厌恶她的一种秉性时,他会喜欢她的另一种秉性。”(《穆斯林圣训》第二册1091页1469段)

    要温和地怜爱她、陪伴她,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们中信仰最完美,品德最好的人就是善待妻室的人。”(《伊本·罕巴尼圣训》第九册483页1469段)

     要时常同妻子玩耍、嬉戏,以便安抚她的心灵。阿依莎的传述:先知(愿主福安之)和我赛跑,我超过了他,直到后来因我长胖,我们再次赛跑时,他赢了我。于是先知(愿主福安之)开玩笑说到:“这下咱俩扯平了。”(《伊本·罕巴尼圣训》第十册545页4691段)

    同时,伊斯兰将此等事算作正事,可见对其的重视程度。使者(愿主福安之)说:“男人练习骑马、射箭、陪妻子嬉戏不能算作是不务正业。”(《白海给圣训》第十册14页19517段)

    保护妻子的私有财产,未经她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如果她不知道或不愿意,丈夫不可拿取丝毫。清高的安拉说:“你们不要借诈术侵蚀别人的财产。”(黄牛章 188节)

    丈夫在家事、孩子及有关夫妻俩的事情上需和妻子协商。而男人专制,就算妻子的意见对也不接受的行为,并非明智之举,协商可增进夫妻感情。清高的安拉说:“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决定的。”(协商章 第38节)

    丈夫理应帮妻子做家务,不能坐视不管,使者(愿主福安之)曾自己缝衣服、修鞋子、帮家人干家务。有人问阿依莎(愿主喜悦之):“先知(愿主福安之)在家里都干些什么?”她回答说:“他曾一直为家人操劳,服务于家人,当礼拜时间到了,他就出去礼拜。”(《布哈里圣训》第一册239页644段)安拉的使者是我们最好的榜样。

    丈夫不要深究妻子的错误,也不要过分追究她的失误。使者(愿主福安之)说:“谁要是出门在外很长时间,那么不要在夜晚时突然返回家中。” 因为在夜间家人不备之时突然回来,此时或许家人形象不佳,从而导致他对家人的不悦。当谨防伤害到妻子,即便是让她伤心或忧愁的语言,当时,有人问使者(愿主福安之):“安拉的使者啊!我们对妻子应尽的义务是什么?”他说:“当你们吃的时候给她们吃,你们穿衣或获利时就给她们穿、你们不要打她们的脸、不要丑化她们,若非要分居,也只能在家里。”(《艾布达吴德圣训》第二册244页2142段)

 在妻子十分厌恶她丈夫时,可以要求离婚,前提是要返还所得的聘金,除非是丈夫主动不要了。 赛海勒之女哈比白曾是格斯之子萨菲特——一个丑陋的男子的妻子, 她对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安拉的使者啊!指主发誓,若不是害怕安拉,在他与我同房时,我定会在他脸上吐唾沫。”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可以给他返还他给你的园子吗?”她说:“可以。”于是她返还了园子,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就将他俩分开了。(《伊本·马哲圣训》第一册663页1996段)

丈夫应保护妻子的尊严不受侵犯,名誉不受玷污,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三种人不得进天堂,忤逆父母的人、淫媒、女扮男装的人。”(《两大圣训集》第一册144页244段)

   丈夫应适当“吃醋”,命令妻子远离不良场所,不能让她去娱乐、淫乱、下流、作恶的场所。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安拉会吃醋,信士也会吃醋,安拉的吃醋是指恼怒信士干非法的事。”(《穆斯林圣训》第四册2114页2761段)

    但是“吃醋”也要合理,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吃醋有安拉所喜欢的,也有不喜欢的,至于他所喜欢的是在罪行上吃醋,而他所憎恶的是在合法事务中吃醋。”(《伊本·马哲圣训》第一册643页1996段)

三、作为母亲时的权利

《古兰经》中很多经文都尽言孝敬父母,并将父母的权利和清高的安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以此表明父母权利的优越。清高的安拉说:“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俩中的一人在你的堂上达到老迈,那么,你不要对他俩说:‘哼!’不要呵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夜行章 第23节)

   伊斯兰还将善待母亲、孝顺她、喜爱她、不忤逆她、也不得侮辱她专门地作为进天堂的因素之一。贾海迈来到先知(愿主福安之)跟前说:“安拉的使者啊!我想和你出征。”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有母亲吗?”他说:“是的”先知(愿主福安之)说:“你去陪伴她吧,天堂确是在母亲脚下。”(《两大圣训集》第四册167页7248段)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对女人很多权利的被剥夺和忽视,使女人往往处于弱势群体中,伊斯兰将对母亲的孝顺、善待、怜悯、陪伴、帮助置于父亲之前,[a13] 以保障她的权利。艾布胡莱勒的传述:他说:有个人来到使者(愿主福安之)跟前说:“安拉的使者啊!谁最应受我善待?”他说:“你的母亲。”他又问:“然后呢?”他说:“你的母亲。”他再问:“然后呢?”他说:“你的母亲。”他再次问道:“然后呢?”使者(愿主福安之)才说:“你的父亲。”(《布哈里圣训》第五册2227页5626段)

从这段圣训可以看出,孝敬母亲应是孝敬父亲的三倍,那是由于母亲怀孕、生产、哺乳时遭遇了重重困难,而此三件事情是母亲单独承受的,然后父亲才参与教育子女。

母亲在她的肚腹中怀孕九个月,胎儿的生活依赖着她的营养和健康,然后若她想哺乳,那就是两年的哺乳期,正如清高的安拉所指示的“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弱上加弱的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鲁格曼章 第14节)

    伊斯兰教导人们不可忤逆母亲,不可违背她的命令或者不对她尽义务,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清高的安拉禁止你们忤逆母亲、随意使唤她、活埋女婴、也憎恶你们闲言碎语、多问、浪费钱财。”(《布哈里圣训》第五册2229页5630段) 只要她没有命令你们犯罪就应该听从她,不能违背她。若她命令你们作恶,就无需顺从[a14] ,因为应把取悦于安拉前置于取悦于她,对安拉的顺从提前于对她的顺从[a15] ,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她粗鲁,而是要温和地善待她,亲切地为她阐明[a16] 道理,如清高的安拉所说:“如果他俩勒令你以你所不知的物配我,那么,你不要顺从他俩,在今世,你当以礼仪而侍奉他俩,你当遵守归依我者的路。”(鲁格曼章 第15节)

伟大的安拉为我们阐明了父母权力之大,将他的喜悦置于他俩的喜悦中,将他的恼怒置于他俩的恼怒中,从而鼓励子女善待父母,不厌烦父母。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安拉的喜悦在父母的喜悦中,安拉的恼怒在父母的恼怒中。”(《伊本·罕巴尼圣训》第二册172页429段)

所以,喜悦和孝顺父母是进入天堂的因素,恼怒、忤逆他俩是进火狱的因素,如艾布吴马迈的传述:一个人问使者(愿主福安之):“安拉的使者啊!父母在他子女上的权力是什么?”他说:“他俩是你的天堂,也是你的火狱。”(《伊本·马哲圣训》第二册1208页3662段)

    伊斯兰将孝敬父母提前于其它功修。艾布胡莱勒的传述,先知(愿主喜悦之)说:“在摇篮中只有三个人说话,麦尔彦之子尔撒(愿主福安之),另一个是叫吉利基的以色列修士,他建了一个修行堂,在里面修行,他母亲来找他,他正在礼拜,母亲呼唤他:“吉利基啊!”他说:“我母亲和我崇拜的养主啊!”然后就朝向礼拜,他母亲就离开了,第二天他母亲又来找他,他正在礼拜,母亲又呼唤他:“吉利基啊!”他说:“我母亲和我崇拜的养主啊!”然后又朝向了礼拜,母亲又无奈地离开了。第三天他母亲又来找他,他正在礼拜,他母亲再呼唤他:“吉利基啊!”他说:“我母亲和我崇拜的养主啊!”于是又朝向了礼拜,于是他母亲生气地诅咒道:“主啊!你不要让他死去,除非看到妓女的脸。” 后来,以色列人开始谈论吉利基和他的功修,有个美貌出众的妓女说:“如果你们同意,我去诱惑、考验他。”她便去勾引他,然而吉利基无动于衷,于是她就去找在修行堂投宿的牧羊人,勾引他,并和他发生关系,后来怀孕了。当她生下小孩时,她诬陷说是吉利基的孩子。人们就来到吉利基的修行堂,捣毁了他的修行堂,并动手打他,他说:“怎么了?你们”人们说:“你和这个妓女奸淫,生了孩子。他说:“孩子在哪里?”人们把孩子带来,他说:“让我先礼两拜”礼毕,他拖着受伤的身子来到孩子跟前说:“孩子啊!谁是你父亲?”孩子竟然说话了,说到:“是牧羊人某某”于是真相大白,人们都走到吉利基跟前亲吻他,给他掸土赔不是,他们说:“我们用金子给你修一个修行堂吧!”他说:“不用,你们就用泥土恢复它的原貌就可以了。”随后他们照做了。(第三个在摇篮中说话的人此处因篇幅太长而省略)(《布哈里圣训》第三册1268页3253段)

 而且,伊斯兰将孝敬父母提前在为主道出征[a17] 之前。阿穆尔之子阿卜杜拉(愿主喜悦他俩)的传述:有个人来到先知(愿主福安之)跟前说:“我想和你结约为主道迁移并出征,以此获得安拉的回赐。”先知(愿主福安之)问:“你双亲在世吗?”他说:“在,两个都在”先知(愿主福安之)又问:“你想获得安拉的回赐吗?”他说:“肯定想”先知(愿主福安之)说:“那你就回到你父母身边,很好地照顾他俩。”(《穆斯林圣训》第四册1975页2549段)

    伊斯兰命令人们要加强与父母的关系,而不是要断绝它,必须善待双亲,为他俩花费,顺从他俩,并善言相待,即使和他俩不是同一宗教也必须要和睦相处。由阿斯玛(愿主喜悦之)传来:她说:“我的母亲来找我,而她是一个多神教徒,于是我向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请教,我说:‘我母亲想探望我,我可以接续她吗?’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是的,接续你的母亲吧。’”(《布哈里圣训》第二册924页2477段)

    伊斯兰鼓励人们重视双亲,使者(愿主福安之)阐明孝顺他俩、善待他俩是清高伟大的安拉应答祈祷的因素。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从前有三个人出门远行,他们来到一个山洞过夜,当他们进去后,山上的巨石坠落,堵住了洞口。他们说:‘现如今只有用我们清廉的功修祈祷安拉方可从此洞中得救,’于是其中一人说:‘主啊!我曾有两位年迈的父母,我从不让妻儿在他俩之前吃饮,有一天我有事耽误了,回家迟了,当我盛好牛奶端来给他俩时,他俩已经睡着了,我不想妻子和子女在他俩之前饮用,就一直等着,手里端着碗,直到黎明破晓,他俩醒来,然后喝了。主啊!如果我做那一切是为了取悦你的话,那你就为我们挪开这块巨石吧。’然后巨石挪开了一点,但他们不能出去。随后另一个说:‘主啊!我有一个堂妹,她是我最喜欢的人,我想要得到她,但是她拒绝了我,直到她遭遇了饥荒来找我,我给了她一百二十金币,条件是和我私会,她答应了,当我快得逞的时候,她说:‘我对于你不合法,除非是明媒正娶。’听了这话,我赶紧离开了她,但我还是很爱她,我留下了给她的金币。主啊!如果我做这一切是为了取悦你的话,你就为我们挪开这块巨石吧!’巨石又挪开了一点,但他们仍出不去。第三个人说:‘我曾雇了一些工人,我把他们的工资都给了他们,只有一个人没拿就走了,之后我把他的工资做了投资,直到获了很多利润,过了一段时间他来了,他说:‘安拉的仆人啊!把我的工钱给我吧!’我说:‘你所看到的这些骆驼、牛羊、奴隶都是你的工钱。’他说:‘安拉的仆人啊!你别和我开玩笑了。’我说:‘我没和你开玩笑,那些都是你的。’于是他带走了全部,主啊!如果我做这一切是为了取悦于你的话,你就为我们挪开这块巨石吧!”于是巨石挪开了,他们便从洞中得救走了出去。”( 《布哈里圣训》第二册793页2152段)

     伊斯兰将孝敬父母、善待他俩作为抵消罪恶的媒介,并阐明安拉以此来勾销错误。欧麦尔之子阿卜杜拉(愿主喜悦他俩)的传述:他说:“一个人来到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跟前说:‘安拉的使者啊!我干了大罪,我可以被饶恕吗?’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有双亲吗?’他说:‘没有’使者又问:‘那你有姨妈吗?’他说:‘有’使者说:‘那你就去孝顺她吧。’”( 《伊本·罕巴尼圣训》第二册177页435段) 因为在伊斯兰看来,姨妈的位置仅次于母亲,根据使者(愿主福安之)的话“姨妈就如同母亲一样”。(《布哈里圣训》第二册960页2552段)

    伊斯兰将赋予父母的这种权利一直延续,甚至到他俩去世后。拉比尔之子马力克的传述:当我们坐在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跟前,有一个塞利麦族的人来找他说:“安拉的使者啊!在双亲归真后,还有什么要孝敬他俩的吗?”他说:“是的,为他俩祈祷、求饶、践约、接续他俩接续的骨肉,款待他俩的朋友。”(《艾布达吴德圣训》第四册336页5142段)

四、作为穆斯林社会普通一员时的权利

    穆斯林必须善待妇女,使者(愿主福安之)把双手的手指交叉起来说:“男信士与女信士就如同一座建筑物,一部分维系着一部分。”(《布哈里圣训》第一册182页467段)

姑妈、姨妈等至亲,就属于清高伟大的安拉命令接续,[a18] 不得断绝的人之列,清高的安拉说:“假若你们执政,你们会不会在地方上作恶,并断绝亲戚的关系呢?”(穆罕默德章 第22节),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断绝骨肉的人不得入乐园。”(《穆斯林圣训》第四册1981页2556段)

伊斯兰许约善待她们的人得双份回赐,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施舍给穷人是一份善功,施舍给亲戚得两份回赐,即施舍和接续骨肉的回赐。”(《伊本·哈兹迈圣训》第三册278页2067段)

如果她是邻居,那她就有两种权利,穆斯林之间的权利和邻居之间的权利。清高的安拉说:“你们当崇拜安拉,不要以任何物配,当孝敬父母,优待亲戚,怜悯孤儿,救济贫民,亲爱近邻、远邻和同伴。”(妇女章 第36节)

    穆斯林有义务善待邻居、照看她、帮助她、解决她的困难,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吉卜力勒天使一直嘱托我关照邻居,甚至我以为邻居都有继承权。”(《布哈里圣训》第五册2239页5667段) 须与邻居和睦相处,不得伤害邻居,也不能用恶语和冷酷对待邻居,使者(愿主福安之)说:“指主发誓,他不算信士,指主发誓,他不算信士,指主发誓,他不算信士。”有人问:“安拉使者啊!(他)指谁? 使者说:“就是那些使他的邻居不得安宁的人。”(《布哈里圣训》第五册2240页5670段)

     为保障她作为女人的权利,要给她提供必要的服务,解决她的实际困难,穆斯林争相行善,伊斯兰将此作为善功之一。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帮助需求者、弱者的人,如同为主道出征的战士或是白天封斋,夜间礼拜的虔诚功修者一样。”(《布哈里圣训》第五册2047页5038段)

圣门弟子们(愿主喜悦他们)曾定期视察邻居的状况,特别是他们中的需求者和妇女们。托里哈(愿主喜悦之)说:“有一天晚上,罕托布之子欧麦尔(愿主喜悦之)出去了,他当时是穆民的长官,我悄悄地跟着他以探究竟,他进入一个人家,出来后又进入到另一个人家。当天亮时,我经过那个家,进去后突然发现一个瘫痪、盲眼的老太太,我问她:‘你知道昨晚的那个人是谁吗?’她说:‘我只知道那个人一直照顾我,解决我的困难,为我打扫庭院,使我免受伤害。’”

前面我们所陈述的只是伊斯兰赋予女性的这些权利的少部分,为避免冗长,只做了简要叙述,旨在为尊贵的读者介绍一些伊斯兰尊重妇女的闪光片段。

对伊斯兰赋予女性权利的误解

当我们谈论妇女这个话题时,就会提及一些关于妇女在伊斯兰中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而引起的一些严重误解,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对伊斯兰的中伤和丑化,完全不顾伊斯兰一开始就赋予并极力维护的穆斯林妇女的尊严、纯洁、高贵、荣耀的美好形象。

关于妇女在伊斯兰中的地位而引起的误解,导致了一些用心险恶之人有目的的组织会议,并成立相关协会,企图让妇女脱离伊斯兰,我不清楚他们为什么不去谈论儿童的权利、老人的权利、失业者的权利及一些弱势群体的权利,那些人的信仰、生活受到欺压,家园被毁坏,处处遭受排挤和驱逐,为什么不为他们开设一些会议、协会来要求被剥夺了的权利呢?同样的,为什么他们仅仅是从表面上造谣诽谤,而不对伊斯兰公正的了解和实事求是地去报道呢?[a19] 

这些居心叵测之人的目的在于:

●运用伊斯兰或非伊斯兰的公共舆论,经过有预谋、图私利的策划,组织集会,进行炒作,使人们的目光聚焦在一些不值一提的事情上,要知道,他们掩盖了更重要的真相。而穆斯林认为,那是一些不值得去炒作的事,因为伊斯兰与那些事毫不相干,而他们却以一种尽忠者的姿态出现,来研究对妇女权利的保障,从而得到社会上、尤其妇女们的赞誉。

●喜欢丑恶在社会上蔓延,因为一个卑贱、懒散的民族更容易被侵略,财富更便于被剥削,那是因为人们的抵御能力消耗在个人享乐中,远离了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方面的责任。亨利·马克博士说:“西方对阿拉伯人及伊斯兰民族的战争是有政治、文化、道德上的深谋远略的,因为他们旨在毁坏伊斯兰的宝藏,尤其是伊斯兰所蕴含的宗教及道德文化的宝藏,至于女人,他们目的在于将她们的面纱及有相同功效的长袍揭去——让她们暴露羞体、堕落下流。”

 如果那些人的目的真是为了重视妇女的权利,那么,他们就不会只在特定的年龄阶段去索求妇女的权利,而在其它年龄阶段弃之不顾,特别是一些已经年迈及成为母亲后更需要关心的女性群体,他们去关注了吗?要知道,伊斯兰将善待年迈的妇女作为是对安拉的接近,清高的安拉对维护这些权利的人许诺了巨大的回赐,那是接近安拉的喜悦,伊斯兰的这些制度是多么的全面,真正地做到了以人为本。而与此同时,让人奇怪的是,那些表面上强烈呼吁妇女自由和权利的地方到处都是被儿女抛弃后的孤寡老人和一所所养老院。

    来自反对伊斯兰的其它宗教极端分子的嫉恨,洗礼会的会长——索姆伊莱·宰呙迈尔在1935年的施洗圣会中说到:“基督教国家在穆罕默德教的地方委派你们传播福音的任务,不是让穆斯林们加入基督教,因为这是对他们的赠礼和器重,你们的任务是让穆斯林们叛离伊斯兰,让他们与安拉断绝,与道德相背离,这样你们就会成为在伊斯兰国家中殖民开拓的先锋队。”(出自《西方领袖》)

    另一个说:“若我们能让(穆斯林)女人叛离或是得到她们,我们便达到了他们所委托的……” 为了殖民地和奴隶,他们所钟情的只是传播丑事和卑劣,他们想从这些谬误中丑化伊斯兰及曲解真相,这种迫害只针对伊斯兰和穆斯林,而清高的安拉在《古兰经》中说到:“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绝不会喜欢你,直到你顺从他们的宗教。你说:‘安拉的引领才是引领。’在知识降临你之后,如果你顺从他们的私欲,那么,除安拉外,你绝无任何保护着和援助者。”(黄牛章 第120节)

●对伊斯兰赋予妇女的权利的这些谬误与煽动[a20] ,旨在使女人放弃她的贞洁和尊荣、自甘堕落、颓废,让她们去追随和效仿被视为榜样的西方妇女。亲爱的读者,无论你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都扪心自问一下,当代西方女人的现状是令女性尊荣[a21] 的状况还是令人悲伤的耻辱?亨利·马克博士说:“美国女人过着恬不知耻的生活,婚前,有几十个男人了解她,而被认作是女人身上最重要的贞节便不复存在了,她变得僵硬、诡异、无力去爱,在美国的女人会发现自己受到男性行为的牵制,这就导致她出现仇视、焦虑的性格,不适合成为妻子或母亲,有些甚至只是为了性享受而不是为了爱或繁衍子嗣。成为母亲是女人一生中的重要阶段,一种因角色变化而带来的全新生活,使她们更好地成为安拉的仆人、完美她的人生,也是享受天伦之乐的过程。而西方社会的制度不想让我们抵达这一正途,却想让人们成为孤立无助的性饥渴者,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些无耻的形式来代替婚姻。

每个有理智的人都知道有些东西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女性也一样。但如今社会,只要女人漂亮、有活力,那么,那些色情杂志的大门随时为她敞开,倘若只是貌美而失去活力时,那她就会像果核一样被弃。他们忙于通过各种广告[a22] 将女人作为买卖的商品,成为泄欲和享乐的工具,这些人,他们失去了女儿,背叛了妻子,忤逆了母亲,糟蹋了邻居。事实上,他们剥夺了女人的权利,并打着自由平等的旗号来掩饰所做的一切。与此相去甚远的是使者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说:“你们当以善来嘱托女人。”西方女人在其社会的境遇很自然的导致了妇女们要求自由,这种状况是对中世纪教会在女权方面欺压、迫害、非人道的决策进行反抗的结果。有野心的预谋家利用了一些社会动荡事态,推出脱去原则的价值观,[a23] 而便于他们任意操纵。而伊斯兰从不欺压、迫害、剥夺女人的权利,认为男女平等,男人只是在生理体质方面的特征,相对优越于女性。没人否认男性和女性是不同的两性,而这种相对的优越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

莱本博士在他的著作《阿拉伯的文明》中说:“如果我们想了解《古兰经》在对待妇女事务方面的态度,我们就应该看女人们在阿拉伯昌盛时期的地位,史学家明确记载了她们当时所拥有很高的权利,后来的欧洲人从阿拉伯人那里学到了绅士风度和对女人的尊重。如此说来,是伊斯兰提高了女人的地位而不是西方社会与基督教,而这些则是与舆论相反的。当你去观察中世纪初期的西方社会和基督教时,你会发现他们没有什么对女人的尊重,翻开那时期的历史书籍,你会打消所有的疑虑,你会了解到基督教封建时期的男子是如何对待女人的。[a24] 

每个正直、健全、有理智的人都会拒绝他的名誉、尊严受到侵犯,成为他人利用的、只为满足他们欲望的工具。同样,每一个正直、健全、有理智的女人也会拒绝成为被买卖的商品,或是一朵每个人都会像扔破烂一样被扔掉的凋零玫瑰。的确,伊斯兰的中正思想在保护人权上是真诚的,也是符合人性和理智的,那是对全体人类谋福利的正确思想,伊斯兰要求跟随它的人奉行贞洁、自律、喜爱尊贵,并给予人们健全稳定的指导。

看看使者(愿主福安之)是怎样指导人们的:有一个年轻的圣门弟子来到使者(愿主福安之)跟前说:“安拉的使者啊!你允许我奸淫吧!”大家都朝他呵斥:“你住嘴!” 使者(愿主福安之)说:“让他过来,”使者让他到跟前坐下对他说:“你愿意你母亲那样吗?”他说:“指主发誓,不愿意。”使者说:“人们都不愿意他们的母亲那样。”又说:“你愿意你的女儿那样吗?”他说:“指主发誓,不愿意。”使者说:“人们都不愿意他们的女儿那样。” 又说:“你愿意你的姐妹那样吗?”他说:“指主发誓,不愿意。”使者说:“人们都不愿意他们的姐妹那样。” 又说:“你愿意你的姑妈那样吗?”他说:“指主发誓,不愿意。”使者说:“人们都不愿意他们的姑妈那样。” 又说:“你愿意你的姨妈那样吗?”他说:“指主发誓,不愿意。”使者说:“人们都不愿意他们的姨妈那样。”说完使者把他的手放在那个年轻人头上说:“主啊!求你饶恕他的罪过,清洁他的心灵,保护他的羞体。”之后,那青年就再也不注视其他女性了。(《艾哈迈德圣训》第五册256页2265段)

对于伊斯兰赋予女性权利的误解通常由以下几点引起:

多妻制的问题

多妻制是天启的律法,一个皈信安拉和天启的人不应否定它、拒绝它,伊斯兰的多妻制和以前宗教中的多妻制一样都是圣行,它并非伊斯兰独有,它同样在以前的律法中存在,如在《新约》 与《旧约》中,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之前的许多先知(愿主福安之)他们都奉行多妻制,像易卜拉欣(愿主福安之)有两个妻子,亚古伯(愿主福安之)有四个妻子,苏莱曼(愿主福安之)有好几个妻子等等。如此说来,多妻制并非是突如其来的问题,而是从早就有的。

犹太圣经的《旧约篇》章讲到:“不同娶姐妹,以免因恶习的揭露而伤害到她。”由此看出,它并不禁止多妻而是禁止娶两姐妹。

    《索姆莱利篇》中讲,先知大卫有除女奴外的一些妻室,同样在《国王记》中讲述了所罗门有700妻室,300女奴。当穆萨(愿主福安之)被派遣时,他默认无限制的多妻,直到台木德后裔决定限定多妻的数目,只有以色列后裔的学者中有阻止多妻的,其中也有学者主张在妻子生病或者不育情况下允许多妻。  尔萨(愿主福安之)是来全美穆萨(愿主福安之)的律法的,可在《新约》中没有一处否定多妻制。

还有证据表明:爱尔兰国王蒂萨拉乌提曾有两个妻子,法尔德力克二世经教会同意有也两个妻子,由此看来,合法与非法的指定并非出自基督教本身而是教会。(《婚姻史》韦斯特·马克著)

新教的创立者马特·路曾声明多妻与基督教律法不冲突,他在所有场合关于多妻制都呼吁:“是的,安拉允许旧约的一伙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多妻,但耶稣想效仿他们,只要在同样情况下,他有权那样做,多妻在任何情况下强于离婚。”

基督教中禁止多妻制是教父们操控了律法[a25] 的结果,并非基督教原本的主张[a26] ,新的教会在罗马教皇的领导下禁止了多妻,如:

*正统派,只要婚姻成立,不允许夫妻中的一方再婚。

*正统阿尔门派,在第一次婚约解除之前不得再婚。

*正统罗马派,婚约成立后禁止再婚。

伊斯兰之前蒙昧时期的阿拉伯部落中多妻是很普遍的,男子任意婚配,毫无限制。

古代的埃及人、波斯人、亚述人、日本人、印度人、日耳曼人等都实行多妻制,此制度在当时是很普遍的[a27] ,部分希腊国王也多妻。

这就澄清了多妻制并非伊斯兰首创,而是自古就有的,伊斯兰只是将它加以限制后合法化,使它更符合人性和人类社会的正常发展,伊斯兰限定给多妻制的基本条件如下:

第一, 不得超过四个。赛各夫族的塞利麦之子俄拉尼皈信了伊斯兰,他有十个妻子,安拉的使者给他(愿主福安之)说:“你应从她们中选择四个。”(《伊本·罕巴尼圣训》第九册463页4156段)

    第二, 须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清高伟大的安拉允许多妻是以平等对待为条件的,不得欺压虐待,使者(愿主福安之)说:“若一个男子有两个妻子,他没有公平对待,他在后世半身落地的来临。”(《两大圣训集》第二册203页2759段)

这里所说的一视同仁是指物质方面的如:衣食住行方面的花销、赠送的礼物、夜宿等,至于内心的偏爱则不受责成,因为这是人无法做到的,但前提条件是不能因此而剥夺其她妻室的权利。如阿依莎(愿主喜悦之)的传述,她说:“安拉使者(愿主福安之)在众妻室中分配均匀,之后说:‘我的养主啊!这是我所能做到的分配,不要在你所掌握而我不能支配的事物上责怪我。’”(《两大圣训集》第二册204页2761段)

第三, 有能力承担下一个妻子及其孩子的花销,如果他没能力,这种情况他就不应该多妻。

也许我们应该列举一些社会上常有的事例,然后再看看,多妻制对社会和妇女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

1)        妻子不能生育,丈夫想要孩子,那怎样是对女的更好?是让丈夫另娶一个而她仍受丈夫呵护呢,还是无错离婚?因为每个人有权谋求后代。

2)        妻子有不治之症,无法行夫妻事宜,对她哪个更好?是让丈夫另娶一个来继续维护她的尊贵,还是离婚或让丈夫另找情妇?

3)        有些丈夫,一个妻子无法满足他的性需求,或妻子经期、产期太长,或是性冷淡,她无法满足丈夫的性需求,这该怎么办?是多妻呢?还是通过非法途径解决?

4)        毫无疑问,因为战争和很多的社会问题,导致了男子大量丧生,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造成上千万的男子丧生,若按一对一分配,那其余的妇女怎么办?难道让她们从非法渠道寻欢作乐吗?还是以合法的途径满足她们的需求,以继续维护她们的尊严,保障她们的权利,通过多妻制这种让人可接受的方式生育合法的子女?肯定的是,许多无配偶的妇女的存在,更容易使男人们失足。

5)        针对众多的寡妇、离婚者、老姑娘该怎么办?继续单身呢?还是过多妻生活,在丈夫的呵护下,保护她的尊荣和贞洁?

多妻制在现代社会中存在吗?

多妻制在现代生活中是存在的,只是在非伊斯兰的社会中以情妇、小蜜的名义代替了妻子的形式,这种多妻是毫无限制的、无法律效应的,男人对这些与他生活的女人们不负任何责任,只是为了解决他的需求,玷污与他有染的女人的名誉,也可以任意抛弃她,任她独自承担后果。同样,男人无需承认这一关系所生育的子女。然而,伊斯兰的多妻制规定最多只能是娶四个,它是合法的婚姻,因男人支付了聘金,而生育的子女,男人必须承认他们的合法性,也要承担她和孩子们的费用。

或许有人要问既然允许男子多妻,为什么不允许女子多夫?

回答是:要做到这方面的平等,从人的心理和生理方面讲,都是不可能的。

至于心理方面:男人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当家的权力,这是因为他强壮的体质和强大的内心、责任心决定的,当然也有妇女更为强壮的,但这也只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个别现象。若一个女人有两个丈夫或是更多,那谁来当家?她服从谁?是服从所有的丈夫?(当然,这是不可能的)还是服从一个,惹恼其他的?

至于生理方面:女人一年只能与一个男人生育一次,而男人可以同时与几个女人有几个孩子。若女人可以多夫,那孩子是哪个丈夫的呢?

一些西方的思想家对多妻制的呼吁:

我们应讲述一些西方思想家呼吁多妻制的言论,他们认为多妻制是解决众多社会问题的唯一途径。

哲学家乔斯塔夫·路本在他的著作《阿拉伯的文明》讲道:“多妻制可使社会远离情妇的丑闻和危机,使民族解脱于无父的私生子。”

安妮·白丝特(Annie Besant)女士在她的著作《印度传播的宗教》中谈到:“我在《旧约》中读到主的密友亚伯拉罕是多妻的,除此之外,《新约》也没禁止多妻,除非是主教或教会的执事,他俩被责成只能娶一妻。同样我在古印度书中发现了多妻制,他们污蔑伊斯兰只是因为伊斯兰更让人容易发现其它宗教信仰中的缺陷,可是西方人如何敢于发起反对东方有限制的多妻的革命,而他们的国家中淫乱蔓延?有过思考的人就会知道,一个妻子一般是很难受到尊重的,除非是那些极少数自律的男人。只要除妻子外还有秘密的情妇的,就不能说他们是一夫一妻制,若用公正的天平来衡量,伊斯兰保护女人,提供给她们名分和吃穿的多妻制会很明显地优越于西方的淫乱。西方社会允许男子纯粹为了满足欲望而找其她女人,在他泄欲之后就把她弃之街头。所以,那些极力反对多妻制的人,你们可不要不责备基督徒而去责备穆斯林,因为他们都实行了多妻,而穆斯林的方式更为合理和尊重妇女。

妇女的见证

清高的安拉说:“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时,另一个可以提醒她。”(黄牛章 第282节)

清高伟大的安拉在这节经文中阐明了有效的见证是两男或两女一男的见证。安拉一针见血地点破了女人的柔情和敏感这种普遍特性,因为她在生活中所担负的职责,如:怀孕、哺乳、抚育……需要更多感性、善良。她天生的感性容易使她感情用事,很可能会影响她的见证,所以防范于未然,让她尽量远离一些压力巨大的场合,如判重罪的场合,因为出席这些可能以死罪或重刑结束争执的场合,她很可能无法自控,不能自始至终都保持冷静,可能会试图离开,或闭上眼睛以免看到让人害怕的事情。这就是我们所要表明的,这一特征将会影响她的见证。

尽管伊斯兰给予女性在经济方面与男人平等的权力,可因她的特性和社会崇高使命,一般让她主内,她的许多时间都在家务中度过,从而远离了一些易产生经济纠纷的生意场,即使出席也是很少的,其中发生的争执对她的影响不大,所以未必记在心上。让她出庭作证,遗忘或疏忽也是很可能的,所以如果有另一个女人和她一起作证,这种疑虑就消除了,清高的安拉确已阐明了要两个女人一起作证的原因:“她俩中一个忘记时,另一个提醒她。”(黄牛章 第282节)就是说怕出错或遗忘,另一个可以提醒她,这并不是有些人所妄言的缺少对女人的尊重、歧视她。若真是这样,就不会在专属女人的事务中,接受一个女人的见证了,如:鉴定处女、生育和性缺陷之类的事上,一个女人的见证就够了。相对的,一个男子的见证在任何情况都不被接受,即使是微不足道的经济纠纷。我们可以说,单独承担比经济纠纷更重大的见证上女人例外了,判决是要用知识断定的。

而男子单独在经济事务中作证是不被接受的,除非有另一名男子和他一起作证,没有人说一个男人单独作证不被接受是对他的不尊重或歧视。还有一点:作证不是人们应争相抢夺的权力,而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沉重负担。清高的安拉命令不得推卸见证,清高的安拉说:“当见证人被召唤时不要推卸。”(黄牛章 第282节)这是针对男女的,我们知道作证是具有危险性的沉重负担,因为它有可能带来伤害,出庭的时间可能会很长,会给身体、钱财或名誉等造成影响。伊斯兰尽可能地减少女人的负担,甚至是去除一些负担,如:维护和承担家庭开销的负担,以便她专志于伟大的任务,这是对女人的尊重,而不是剥夺她的权利。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伊斯兰律法中女子的作证与男子的作证有同等效力,在“发誓控诉通奸”中女性的发誓可以废除男子对她的控诉,即就是当她的的丈夫说她奸淫,而他没有证据时。清高的安拉说:“凡告发自己妻子的,除本人外无人见证,他的证据是指安拉发誓四次,证明他确实说实话的,第五次是说:如果他说谎,甘受安拉的诅咒。她指安拉发誓四次,证明他是说谎的,第五次是说:如果他说的是实话,她甘受安拉的恼怒,那她就免受刑罚 ”(光明章  第6-9节)

维护权

    清高的安拉说:“男人是维护女人的,因为安拉使他们互相优越,又因他们所费的财产。”(妇女章 第34节)维护一词在阿拉伯语中有 ‘看守’、‘持久’之意,是专属于男人的,因为男人的身体、理智的构造易于执行维护的义务,是与生俱来的,同时他的这一维护义务承担着女人的开销,并保护她、照顾她、保障她的生活所需。正如使者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所说:“男人是家庭的牧羊人,他要为他所牧放的负责。”

    至于女人,她受月经、怀孕、分娩、哺乳等因素的影响,体质羸弱,[a28] 所以她一般不能全面执行维护义务。

月经:女人的月经会影响心情,情绪会变得烦躁,还会使身体变弱,那是因为她每月流失了大量的血液。

怀孕:女人由于胎儿在她肚腹中成长吸取她的营养,使她感到浑身疼痛、劳累、乏力,心理上对胎儿和自己的担心及对分娩的害怕,对她的心情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到她的行为。

分娩及分娩后:根据不同的女人,分娩时的剧痛,使她需要一段时间的静养。

哺乳:女人对婴儿的哺乳是将她所获取的营养分给婴儿,这无疑会影响她的健康,有些妇女的在哺乳期会脱发、脸色苍白、或感到头晕目眩。

育儿:育儿及由此产生的熬夜和处理婴儿事务占用她大量时间。

    阿格德说:“女人所特有的感性与男子不同,陪伴孩子需要男女双方性情、理智、身体及情感的配合,女人的特性使她在情感上迅速做出反应,而对男人相对容易的理智、冷静、意志坚强,对女人却有所困难。(《古兰经中的女人》安巴斯·麦哈姆德·阿格德著)

克司斯·凯利勒博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就男女体质的不同说到:“男女的差异不仅仅是她特有的性别、子宫和怀孕等特征,也不仅仅是不同的教育方式造成的思维差异,他俩之间的无数差异是与生俱来的。”

    那些呼吁男女平等的人对这些基本区别都不知道,[a29] 而他们号召男女必须受相同的教育、责任、职务。事实上,女人与男人完全不同,她体内的每一个细胞都带有女性特征,她所有的肢体均是如此,她的神经系统就更是了。人的肢体运作是有限的、有规律的,如宇宙运行规律一样,仅凭人的愿望是无法产生丝毫变更的,我们应还原女人的本职工作,不能违背她的天性,让她从事符合她天性的事,远离效仿男人。还有一点,男人的肌肉比女人的强健,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男人可以从事繁重的体力工作而女人往往不能胜任。综上所述,说男人是维护女人的原因就很明了了。

女人的继承权

    伊斯兰的来临给予了女人继承权,而在这之前女人是毫无继承权可言的,继承权只属于从敌人上保家卫国的男子。假若,女人仅仅是没有继承权也就罢了,然而女人也被作为遗产像物品一样被继承。关于阿巴斯之子(愿主福安之[a30] )的传述[a31] : 清高的安拉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妇女章 第19节)他说:“当一个男人死去,他的继承者们继承他的女人,有的人娶她,或有的人把她嫁了,就算是不嫁,他们对她比她的家人更有权力,于是下降了这节经文。”(《布哈里圣训》第四册1670页4304段)

    伊斯兰的来临,禁止了这种继承,清高的安拉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妇女章 第19节) 安拉要求把妇女的权力还给她们,把属于她们的份额分给她们,清高的安拉说:“男子得享用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用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部分。”(妇女章 第7节)

 赛义德·古图卜(愿主仁慈之)在这节经文的注解中说:“这是伊斯兰从一千四百多年以来给予妇女和男人一样的公平原则,同样也保障了在愚昧时期受压迫,权力被剥夺的儿童的权力,因为在愚昧时期,全社会关注的只是人在生产和战争中的价值,而伊斯兰则带来了天启的大纲,它不仅关注人本身的价值,也重视与本人息息相关的社会价值,当然也包括每个人在家庭和社会上的贡献等。”

清高的安拉说:“ 安拉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女子的两份。”(妇女章 第11节)初看这段经文,对经文还没有理解的人也许会产生误解,觉得“女人得男人的一半”是对女权的剥夺,而清高伟大的安拉则全面阐释了妇女的三种继承情况:

1.和男人一样的份额

2.比男人的份额少一点点

3.是男人份额的一半,这是大多数情况。

如果想对这个课题有更多详细的了解,可参阅相关的伊斯兰遗产学书籍。在我们断定伊斯兰是否剥夺了妇女的继承权之前,让我们先举例说明,女人因何分得男人的一半的道理:一个人去世了,他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他留下三千里拉的遗产,儿子分两千,女儿分一千。

过一段时间后,让我们来观察这笔遗产的情况:

对于男的,他的钱会减少,因为他要结婚而支付聘金、解决住房、保障日常生活、包括日后家人的医疗费用,妻子、孩子们的花费,因为即使他妻子富有也无需担负任何费用和开销。而且如果他有能力就有义务负担母亲,兄弟姐妹及至亲的费用,如果他们是穷人或弱者。

至于女的,她则是受宠的,被爱和呵护的对象,无需担负任何费用,甚至是自己的开销。她所继承的钱只会增加,不会减少,因为当她结婚时,她丈夫还要给她支付一笔聘金,即使离婚了,丈夫还要为孩子费用,解决她们的需求。并且她的钱可以投资获利。

显而易见,女人得到的那部分遗产份额在失去亲人后被储存了,而男人的份额将会用来消费,因为他要承担一些相应的花费。

另外,伊斯兰的制度和世界上其它制度的不同[a32] 点还在于,其它制度下,当儿女到一定年龄时,父亲就基本上与他们划清界限而不负责他们的开销,即便是女儿,也不得不通过各种渠道谋求生计。但是伊斯兰不是这样的,伊斯兰的制度下,女儿的费用必须由父亲承担,直到她结婚,婚后由她丈夫负责。

假若要求男女在遗产继承中完全平等,那么也应该要求他俩所负责的经济义务也是一样的,至于要求女人和男人平等继承,而不像男人一样承担经济责任是不公平的,这将是对男人的压迫,也是伊斯兰所不允许的。那么,让男人比女人多继承,而卸去女人对家庭、孩子及类似的经济支出,才是公道的,更何况伊斯兰使女人高贵,免去她所有的经济负担,同时还让她继承男人的一半,这难道不公平吗?

    值得一提的是,继承人无论是男是女,被继承人都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剥夺其继承权,为此伊斯兰将遗嘱的权限规定在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一以内,以免对继承人造成伤害。关于艾比万嘎斯由他父亲(愿主喜悦之)的传述:他说:“辞朝那年,我头痛剧烈,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来探望我,我说:‘使者啊!我头痛的厉害,可能时日不多了,我的财产,只有一个女儿继承我,我可以施舍掉三分之二吗?’他说:‘不行。’我说:‘那一半呢?’他说:‘不行。’然后我说:‘那三分之一。’他说:‘三分之一已经很多了,你留下富裕的后人强于他们向人乞讨。你不要为取悦于安拉而施舍全部财产,从而怠慢了妻女。’”(《布哈里圣训》第一册435页1233段)通过这些指导,尊贵的使者(愿主福安之)保护了女人的权利,从而使她们尊贵。

血金

伊斯兰律法中,对女人的血金相当于男人的一半。血金是指在误杀或被害人家属不要求抵命的情况下赔偿给受害人家属的抚恤金,至于故意杀人是必须抵命的,对此无论杀人者是男是女,被害人是男是女都一视同仁,因为他们从人的角度是平等的。而必须偿还血金的误杀,给受害人为女人的家属的血金是受害人为男人的家属的一半,因为这是从对被害人家属造成伤害程度来看的。

父亲被误杀的家庭,因这个家庭的掌事人不在了,他曾承担着家庭的开销,解决家庭成员的需求,而父亲的离世意味着家庭的经济支柱倒了,这是从物质方面衡量的。从精神方面来看,除母亲外,父亲是最怜爱和关心家属的。

而母亲被误杀的家庭,损失更多是精神方面的,而物质方面造成的损失则没有父亲被害造成的严重。母亲是慈爱的象征,女人的有些专项是男人无法替代的,精神方面的损失,用再多的钱财也换不回来。

血金就从它本身来说,并不是被害人的身价,而是对这个家庭造成物质方面损失的轻重的估计,若我们明白这个道理,[a33] 我们也就明白了女人的血金为什么是男人血金的一半了。

女人的工作

清高伟大的安拉从一男一女上创造人,并为他俩创造了爱和仁慈,以便齐心协力的建设家园,同时清高伟大的安拉使男人更强壮、更有担当,以便在大地上谋生、寻求给养,而使女人具有孕育、分娩、哺乳、育儿所需的怜爱、亲切、温和的特征,基于主宰的这一精密的创造,男人天性主外,女人天性主内。

伊斯兰没有禁止女人工作,也允许她进行贸易,她签的合同不需其监护人或丈夫的同意也是有效的,但有前提条件,如果条件没有达到,那么她的工作就不合法了。这些条件如下:

   1- 她的工作不得影响家庭的事务。也就是说工作不得影响[a34] 她对丈夫及孩子应尽的义务,因为伊斯兰规定女人,对丈夫有应尽的义务和相应的权利,对孩子也有应尽的义务。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女人是她丈夫家中的牧羊人,她要对她所牧羊群负责…”(《布哈里圣训》第一册304页853段)

   2- 她的工作对象须为女同胞,并远离男女混杂的场所。这是出于对她的保护,使她远离心怀不轨之人的伤害及对她的名誉和尊严的玷污。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们中任何人不得与女人私会,因为恶魔是他俩的第三者。”(《伊本·罕巴尼圣训》第十六册239页7254段)

英国女作家琳达·库克在易库报上谈到:“男女混杂的场所是男人所喜爱的,因此,当女人喜欢上与她天性相违背的男女混杂场所的工作,就导致了大量私生子女的产生,这确是重大的灾难。”

赛义德·古图卜(愿主仁慈之)说:“男女应互相信任且敬重,人不应受美貌的诱惑,或许因他自制力差,使情感偏向他的女同事,从而玷污了圣洁的同事关系,使之前完全相互信赖的氛围一扫而光。这种情况,在一个男女混杂及妇女招摇过市的社会中每时每刻都在发生。错误的观念导致虚伪在社会上蔓延,说男女一起工作使人更有修养,可发挥人的潜力,让人更容易学会谈吐、交往的礼节,也可交流经验,可事实胜于雄辩,在这样的社会中婚外情泛滥、家庭破碎、情妇猖獗,至于修养和礼节的神话,让他们打听一下在美国的女学生中未婚先孕的比例,其中一所中学已达48%,在这美丽的谎言之下,离婚率也越来越高了。(出自《世界和平与伊斯兰》)

    女人应该选择一般的符合女人天性的合法工作,她不得从事与她的特性不合适的工作,如:重工业、长期的战争工作或是使她受鄙视的工作,如清洁道路等繁重活属于男人,伊斯兰律法不欲使女人干此类工作。

女人为什么要工作?若她工作是为了生活和自己的开销,伊斯兰确已保障了她的这一权利,在伊斯兰中费用的制度是,父亲担负女儿的开销直到结婚,婚后,她和孩子们的开销由丈夫负责,丈夫归真后,他父亲仍担负她的开销,若没有父亲,她的孩子们应承担,若孩子还小,那就由她的兄弟们承担,然后从亲疏关系依次类推,所以,她从出生到死亡都无需为生计而奔波,那是为了让她专于更高尚的社会使命,她要扮演家中的主角,培养清廉的子女,这也需要她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英国学者索姆莱利·赛麦里斯(英国复兴的学者之一)说:“的确,让妇女在工厂里工作的制度,就算可使地方的经济兴旺,但它带来的结果却是家庭的毁灭,因为它攻击了家庭这一大厦,瓦解了它的支柱,粉碎了社会的纽带。它从丈夫身边带走了妻子,从双亲跟前带走了女儿,它只会使女人道德低下,因为女人真正的职业是履行家务,教育孩子,然而工厂剥去了她的这些义务,使家不像家,孩子不受教养的成长,不被重视,夫妻间的感情暗淡无光,她不再是一个称职的、爱她丈夫的妻子,而是丈夫工作和艰苦中的同事,她思想品德中的谦逊也被抹杀了,而这种谦逊才是美德的核心。”

离婚权属于男子

阿拉伯蒙昧时期的离婚是无任何约束性的,男子可以任意的离婚或复婚,伊斯兰的到来对离婚加以约束,从压迫、艰难上拯救了女人。阿依莎(愿主喜悦之)说:“以前的男人任意离婚,又在她的待婚期复婚,即使他把她休了上百次,甚至有个男人对他妻子说:‘指主发誓,我不会和你离婚让你离开我,我也不和你和好,’她问:‘这怎么说?’他说:‘我把你离了,当你待婚期快结束时,我又和你复婚。’”于是这个女的去找阿依莎诉说,阿依莎沉默了,直到使者(愿主福安之)回来,她把这件事的原委告诉给了使者,使者(愿主福安之)也沉默了,直到古兰经下降了“离婚是两次,要么合理的把握,要么优美的离开”(黄牛章 第229节)阿依莎(愿主喜悦之)说:“于是人们开始衡量离婚,谁已经离了,谁还没离。”(《铁密济圣训》第三册497页1192段)

清高伟大的安拉恼怒离婚,并憎恶它,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在所有合法的事情中,安拉最恼怒的就是离婚。”(《两大圣训补》第二册214页2794段)

使它合法是在必要的情况下,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们不要休妻,除非因为怀疑,的确安拉不喜欢试婚的男女。”(《中正辞汇》第八册24页7848段)

伊斯兰制定了一些避免离婚的、原则性的、解决夫妻矛盾的方式方法。清高的安拉说:“如有妇女,恐遭丈夫的鄙弃或疏远,那么,他们俩的调解是无罪的,调解是更好的。”(妇女章 第128节)

为什么离婚权掌握在男人手中?从逻辑思维的角度考虑,男人是理应掌握离婚权的,那是因为丈夫在物质方面对妻子和家庭所尽的义务,只要他付了聘金,承担了费用,准备了住宅,并支付了其余各项生活费用,并清楚地知道离婚所带来的各方面的负面影响,那么结束夫妻生活的决定就应由他来做。因为他知道离婚会使他在经济上严重亏损,包括所支付的聘金、生活费用和离婚后给妻子的安抚费及再婚的一系列费用。而且男人在与妻子发生争执时,更能抑怒,控制情绪,男人往往不会把离婚作为解决问题的根本,除非他对妻子和两人的生活已经绝望了。

尽管这样, 伊斯兰也没有取消女人提出离婚的权力,这是在婚前决定结婚时女方若提出这个附加条件(离婚权归女方所有)而且丈夫也同意的情况之下。因为伊斯兰律法是符合天性的,它通晓人内心的实质及情感。就如当丈夫厌弃妻子想离婚时准予离婚一样,也给予了女人这个权利,她因丈夫的打骂或品德恶劣,或是丈夫疏远她,或是丈夫在婚后得了一些如麻风病、痨病、梅毒之类的病症,会伤害到妻子,那她可以提出取消婚约,这种做法的另一种称谓是“倒休”,就是将丈夫所付的聘金及结婚的花费互相达成协议还给丈夫,然后提出离婚。这是一种公平的做法, 因为女方是解除婚约的主动者,若丈夫不同意,她可以找法官裁决。

缔结婚约之前,男人选择妻子的过程是艰难、重要的,而更艰难的是女人选择合适她的丈夫,因为男人娶了一个不适合的女人时,他可以提出离婚,可是女人呢?就如在我们之前所提到的,她由于在人类社会中属于弱势,所以伊斯兰重视保护她,从一切可能的伤害上维护她,为了让她在选择合适她的丈夫时考虑周全,以免成为失败婚姻的牺牲者,因此,伊斯兰对有效的婚姻制定了必须[a35] 有监护人或代监护人在场的条件,婚姻只以他同意才有效,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婚约只以监护人和两个公正的证人见证下才有效,除此之外都无效,若你们争执不清时,当权者便是无监护人的监护人。”(《伊本·罕巴尼圣训》第九册386页4075段)

同样,伊斯兰律法将女方接受男方及其监护人的允许作为婚姻有效的条件,若她是被迫的,可向法官起诉解除婚约。扎姆之女红萨的传述:她说她父亲把她许配给了一位男子,而她结过婚,不愿再嫁,于是去找先知(愿主福安之),跟先知讲后,先知就把她的婚约给退了。(《布哈里圣训》第六册2547页6546段)

把必须经监护人同意定为婚姻有效的条件,是因为监护人一般会完全考虑被监护人的利益,若谁控诉这是对女人选择如意郎君自由的剥夺,你可以告诉他:伊斯兰给予成熟、理性的未婚女子或是结过婚的女人完全拒绝或接受婚约的权利。不允许她的监护人用言行施压,嫁给她不喜欢的人。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不得擅自婚配寡妇,直到请示她,不得擅自婚配处女,直到她同意。人们问:“怎样才算同意呢?”先知回答他说:“她的沉默即意味着同意”(《布哈里圣训》第五册1974页4843段)

当女子想结婚的念头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想建立一种持久的关系时,律法就责成征求她的意见。由于女人天生感性,易受周围环境影响,往往会因表象而上当受骗,所以监护人可以拒绝她嫁给不般配的人,因为一般情况下,男人比女人更了解男人。至于他俩很般配,女的也愿意,但监护人仗着他有管理权不同意时,那么可由其他亲人代替监护人,若她无监护人,那么法官行使监护权让她成婚。

伊斯兰禁止女人与一个和她根本不般配、且不适合她家庭的人结婚,因为这个女人和她的家人婚后会经常指责这个不般配的丈夫,因此使他难看和低下。女人与其监护人所不悦的人结婚,也将导致安拉所命令接续的骨肉断绝,而如何衡量是否是门当户对呢?如使者(愿主福安之)所示:“当你们遇到一个你们满意他的品德和教门的人时,你们当婚配他,否则地方上会遭到灾难与毁坏。”(《两大圣训补》第二册179页2695段)

使者(愿主福安之)提出品德与教门,以便让人们重视此两方面。因为有信仰、有修养的丈夫,若他喜欢他的妻子,他会善待她,若他不喜欢,他也不会虐待她,因为他会敬畏安拉。

女人单独旅行

    女人在伊斯兰中被视作是珍藏的珠宝,只有有资格的人才可以碰她,为此,伊斯兰采取了预防措施来保护女人。

    女人不可以单独旅行,除非有至亲的陪同,如:丈夫、父亲、兄弟。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女子不得单独旅行,除非有亲属陪同,外男子不得探望她,除非有至亲陪伴。”于是有个人问:“安拉的使者啊!我想出征,我妻子想去朝觐,该怎么办?”使者说:“你陪她去朝觐。”(《布哈里圣训》第二册658页1763段)

或许有人会说这种禁止是对女人自由的限制,对她权力的剥夺。因为这是普通人脑海中的第一反应,但是,当我们知道因何要禁止女人单独出门时,这种误解就会消除,我们也就会明白伊斯兰的这种做法是保护女人的尊贵,而不是侮辱她,更不是限制她的自由。旅途往往是艰辛的,女人身体柔弱(我们之前所说的她受的月经、怀孕、哺乳等原因[a36] 影响)、心理承受能力、自控能力较差,易受周遭环境的影响,但这不是缺陷,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曾确将女人比作玻璃,喻指她的柔弱和感性,使者(愿主福安之)在一次旅行中,有一个赶驼的名叫安洁筛的人,他唱着牧驼歌,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安洁筛啊!你慢点赶,小心这些像玻璃一样的人。”(《布哈里圣训》第五册2294页5857段)

女人在旅途中需要有人去保护她,从那些贪婪[a37] 她钱财和外貌的恶人上守护她,由于她身体柔弱,往往不能保护自己。此外,她也需要有人给她帮忙,解决她自己解决不了的一些问题,替她办事。伊斯兰中女人的亲属就是操这些心的,以免她需要外人来帮她,旅途中,女人的至亲其实就如同她的服务员,守护她的侍卫,这难道是对女人的侮辱吗?反之,这是对女人的尊荣[a38] 。

对女人的教育

伊斯兰中,适当教育女人是以维护她的人权和尊严为基础,并受条件限制的,这种制度优越于其它无规范和无限制的家庭暴力,因为暴力一般源自于发泄与抱复。想证实的话,可参阅西方国家警察局统计的每年关于家庭暴力的资料,要知道在其中,一些穆斯林也没有幸免,那是因为有些穆斯林只有伊斯兰之名,而无伊斯兰之实。伊斯兰禁止对妇女施加暴力并加以严厉警告,那是因为妇女的柔弱[a39] 无法进行自我防卫,使者(愿主福安之)说:“你们不得像打奴隶似的打自己的妻子而晚上又与她同房。”(《布哈里圣训》第五册1997页4908段)

清高的安拉说:“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诫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么,你们不要想法欺负她们。”(妇女章 第34节)伊斯兰原则上虽禁止丈夫动手,但在有些特定且非常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适当采取,那是由于女人的执拗,毫无理由的违背丈夫的命令,不顺从他。由艾布白克尔之女温母库勒苏姆传来:“男人们以前是被禁止打女人的,后来他们向安拉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诉说苦衷,使者就允许了。后来,七十个被打的妇女围着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的家属诉说被打的事情。使者后来就叮嘱他们:“ 你们中最优秀的人不会打女人”(《两大圣训补》第二册208页2775段)

上面提到的那节尊贵的古兰经文中,清高伟大的安拉说明了如何处理女人对她丈夫的执拗,如同良药苦口,但利于病症,人们为达到想要的效果是会接受它的。

处理问题有三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劝告。以清高伟大安拉的惩罚来警告她,以丈夫的权力和须顺从他的义务等方面来加以提醒,这是充满爱和温和的阶段。

第二个步骤:分床睡。不与她同房,睡时背对她,不和她说话,这是刚柔并济的阶段。

第三个步骤:动手教育。不是指过分的施加暴力,而是为了让她汲取教训,适当采取动手行为,但注意不能伤到骨头、不会导致留下疤痕、不打脸部,那只是为了教训,而不是伤害与报复,以便让她知道她的不对。一个人问使者(愿主福安之):“丈夫对妻子的义务是什么?”使者回答说:“当他吃什么时也给他妻子吃,当他穿什么时也给她妻子穿,不打脸,不丑化她,闹矛盾时只在家中和她分居。”(《伊本·罕巴尼圣训》第九册482页4175段)

上述这种动手教育行为是受限制的,它的目的不是为了欺压、虐待、鄙视,更不是为了伤害。安巴斯之子(愿主喜悦之)的传述中:教育女人时,用牙刷之类的小东西施以微惩。伊斯兰禁止下重手而把人打痛,[a40] 使者(愿主福安之)说:“对于女人, 你们当敬畏安拉,你们凭安拉的信托娶了她们,以安拉的言辞与她们合法同房,她们对你们的义务是不让你们所讨厌的人进门,若她们违背了,你们可以不过分的打她们,你们当合理的供给她们吃穿。”

欧洲心理学家哈德费尔德(Hadfield)在他的书《心理学与品德》中写道:人类顺服的秉性有时会很强,人们会从管制他人中感到乐趣,但也有人会很乐意接受那种管制,这种天性在女性中更普遍,而她们却不以为然,因此女人比男人更能承受这种管制,这种类型的妻子,每当她的丈夫管制她,对她态度强硬时,她反而会更满意她的丈夫,反而,那些态度十分温和的,对于妻子的挑战无动于衷的丈夫更令一些女人伤心。

采取动手是教育的最后一个步骤,伊斯兰规定在劝说、分床无益的情况下才允许,倘若女人更愿意离婚时则不可以动手。而且在执行这些步骤时,要照顾到它的特殊性,这些事情只局限在夫妻之间,不可在孩子和亲属中传扬。动手教育是调教的一种途径,如父亲打孩子、老师打学生是为了调教他们。然后清高伟大的安拉在《古兰经》中阐明,当妻子顺从时禁止调教,清高的安拉说:“当她们顺从你们时,你们就不要对她们过分。”(妇女章 第34节 )

这些教育的方法和步骤证明了伊斯兰对家庭的保护,以避免家庭支离破碎,孩子流离失所而从心理上受到不良影响,而这些则是离婚后必然的结果。

也许应提一下在英国,妻子受到丈夫家庭暴力毒打的统计数字,1990年有6400多受害者,1992年30000名,1995年暴涨到65400名,在20世纪末就已达到了124400名。这仅仅是英国警察局统计的数字,还有多少未统计进来的,而此时此刻,全世界又有多少妻子正处在家庭暴力之下呢?显而易见,伊斯兰在此问题上更能维护女人的权益。

伊斯兰是永恒的伟大使命,是通过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传达给全人类的,这天启的使命从降示之初就使人类优越于安拉创造的其它被造物。清高的安拉说:“我确已优待了阿丹的后裔,而使他们在陆上或海上都有所骑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他们,我使他们大大的优越于许多我所创造过的。”(夜行章  第70节)

在清高伟大的安拉给人类诠释了人的价值后,提出了另一个原则:人类一律平等。清高的安拉说:“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从一个生命上创造了你们的养主”(妇女章 第1节)。

从这可以得出:人与人在人生价值上是同等的,所以每个人都有权展现自己、发表言论,享受安拉所赐的恩典,若他们之间有所差别,并不基于血统、肤色、人种的原因,若他们的生活水平有差异,也并非是因为他们的人格有所差别。安拉不以性别、肤色、种族的不同而将人区别对待。所有人,无论男女、贫富、权威高低,在安拉跟前一律平等,然而他们之间差异的产生,只取决于他们对安拉的律法遵守的程度,清高的安拉为人类阐明了这一伟大原则:“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了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安拉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安拉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寝室章 第13节)

伊斯兰的方针是每个人在其根本与价值上是平等的、无差别的,女人与男人平等,除非是在某些特殊方面。清高的安拉说:“男女信士互为监护者”(忏悔章 第71节)又说:“他们的主应答了他们:‘无论男女,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仪姆兰的家属章 第195节)

最后,简单地再谈以下几点:

◆让我深信不疑的是:只有在伊斯兰的绿荫庇护之下,女人才会完全的得到她应有的权利和自由。因为伊斯兰是天启的宗教,是安拉的宗教,安拉是男女两性的创造者,只有他知晓今后两世对人们有益的事宜。

◆我们不应该以一部分穆斯林的行为来判断伊斯兰,许多东西是被强行加在伊斯兰上的,实际上与伊斯兰毫无干系,因为伊斯兰并不仅仅是口诵两个见证词,而是信仰与实践。比如我们看到有些穆斯林撒谎、欺骗、犯罪,这并不意味着是伊斯兰让他们这么干或默许了他们的行为。伊斯兰好比是个大圈子,这个圈子中有遵纪守法、近乎完美的穆斯林,也有违背干罪将在今后两世受刑的穆斯林。

◆希望所有非穆斯林能独立思考,不盲从,阅读一些可信赖的伊斯兰书籍来了解伊斯兰和它的制度,因为伊斯兰是安拉的宗教,也是全人类的宗教,谁只要用一副求真的心态去解读,我相信,以清高伟大安拉的允许,他的心扉将被打开,并引领他正道,走上安拉喜悦的美好道路。

女作家韦斯卡(L.Veccia Vaglieri)虽然是非穆斯林,但在她的书《保卫伊斯兰》中说到:“为提防恶性的诱惑及糟糕的后果,穆斯林妇女戴起了头巾,遮住了除部分非露不可的如眼睛、脚外的全部肢体,而这不是对女人的不尊重或压迫,而是从男人的欲望上保护她们,这极其古老的制度使女人远离了男子的侵扰,并培养了一种高尚的生活[a41] ,也使那些男女混杂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销声匿迹了。若我们无法否定这些利益和价值,就可以说,妇女戴头巾对伊斯兰和人类社会而言,是不可估量的裨益的源泉。[a42] ”

最后,我们祈祷一切赞颂全归安拉,愿安拉赐福于我们的至圣穆罕默德和他的家属及所有圣门弟子。

阿卜杜拉赫曼·阿卜杜凯勒姆·偰哈 博士——沙特阿拉伯王国——利雅得

邮箱号:59565

Email:[email protected]

 


 [a1]伊斯兰开创了给妇女与社会交往的自由权利的先河

 [a2]在剥夺了妇女的权利的社会应该要求她们的权利,也应该在放纵妇女从而导致妇女堕落卑贱,只作为玩乐、享受、满足欲望的工具而存在的社会要求维护妇女的权利。

 [a3]

 [a4]公共的权利,和特殊的权利

 [a5]

 [a6]

 [a7]这段原文中没有 删除

 [a8]公共权利和特殊权利

 [a9]公共的权利有

 [a10]有维护自己尊严和名誉的权利

 [a11]或许当我们知晓妇女在伊斯兰之前的时代中的状况和伊斯兰之后的时代里沦落的地位之后,方能彰显伊斯兰社会里妇女受尊敬的地位。

 [a12]父母要保护孩子的生命,不论男女,杀害他们是很深的罪过。

 [a13]女人的很多权利被剥夺和忽视,她往往成为弱势群体,而伊斯兰把对母亲的孝顺,善待,怜悯,陪伴,帮助较之对父亲更加优先照顾。

 [a14]但她若命令你们犯罪,就不要顺从。

 [a15]因为比起她的喜悦取得安拉的喜悦更重要,对她顺从的前提是对安拉顺从,

 [a16]温和地给她解释

 [a17]在伊斯兰中,孝敬父母比为主道出征更重要,

 [a18]

 [a19]为什么只提及让那些不了解和知晓伊斯兰的人误会的不好的一方面,而不提及伊斯兰中光辉的一面呢?

 [a20]对伊斯兰赋予的女性的权利的误解,并对此大放厥词,

 [a21]引以为荣

 [a22]各种平面或者音频视频广告

 [a23]丧失原则的价值股

 [a24]你会了解到封建时期的基督教男子在从阿拉伯人那里学会善待女人之前,他们是怎么虐待女人的,

 [a25]是教父们操控了律法

 [a26]并非基督教原本的主张

 [a27]以及在俄罗斯人和日耳曼人中多妻是很普遍的

 [a28]她受月经、怀孕、分娩、哺乳等因素的影响,体质羸弱

 [a29]那些呼吁男女平等的人对这些基本区别都不知道

 [a30]愿主喜悦他

 [a31]对于安拉下降的这节经文提到

 [a32]有别的世界上其他的制度,

 [a33]了解对家庭造成的伤害是由于失去父亲还是由于失去母亲导致的,

 [a34]不影响

 [a35]必须有

 [a36]因素的影响

 [a37]贪图

 [a38]尊重

 [a39]因为女性多半都是柔弱的,

 [a40]禁止把人打痛,

 [a41]这种古老的原则使女人远离了男子,并由此产生了高尚的生活方式,

 [a42]倘若我们提到的这些好处是无可置否的话,那么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戴头巾的习惯是伊斯兰社会的利益源泉,其价值无法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