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犯罪恶或抛弃主命却以前定为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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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某些干罪的人会讲,他们干犯罪恶是真主的前定,因此,他们不该受到谴责。
这是错误的。毫无疑问,信仰前定不会作为干罪者放弃主命或干犯罪恶的借口。这是穆斯林大众和具有理智的人们一致公认的。
伊本·泰米叶教长(愿主慈悯他)说:“任何人都不可以前定作为犯罪的借口,这是穆斯林大众和其它宗教信徒,以及有理智的人们一致公认的。如果这种借口是可以接受的,那么每个人都可以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杀人、抢劫和其它种种犯罪,而以前定使然作为借口。假设这个找借口的人受到他人的伤害,如果对方以前定作为害人的借口的话,他绝对不会接受,那么这就出现了矛盾。矛盾证明了这种借口是不成立的。以前定为犯罪的借口是理智所不能接受的。”(《教法判例集》8/179)
以前定作为犯罪或放弃主命的借口是不成立的,在教律和理性方面都有据可查。教律方面的证据:
1- 崇高的真主说:“以物配主的人将说:‘假若真主意欲,那么,我们和我们的祖先,都不以物配主,我们也不以任何物为禁物。’他们之前的人,曾这样否认(他们族中的使者),直到他们尝试了我的刑罚。你说:‘你们有真知灼见,可以拿出来给我们看看吗?你们只凭猜测,尽说谎话。’”(《古兰经》6:148)经中提到那些多神教徒们以前定作为他们以物配主的借口,如果他们的借口是可以接受的,真主就不会让他们尝试刑罚。以前定作为犯罪的借口的人,就意味着他承认否认真主的人们的道路,也意味着他认为真主是不义的。真主是高高凌驾于这些妄言与迷误之上的。
2- 真主说:“我曾派遣许多使者报喜信,传警告,以免派遣使者之后,世人对真主有任何托辞。真主是万能的,至睿的。”(《古兰经》4:165)如果前定可以作为犯罪的借口,真主就不会以派遣使者而使世人没有托辞,那样的话派遣使者就毫无实际意义了。
3- 真主对人的命令与禁止,只在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真主说:“你们当量力地敬畏真主。”(《古兰经》64:16)“真主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古兰经》2:286)如果人被强迫干某件事情,那么这就意味着他被责成干他所无力完成的事情,这是错误的。因此,如果由于无知而犯罪,或非出自愿地犯罪,他没有罪过,因为有故而被原谅。假若前定可以作为犯罪的借口成立,那么在无知者、非出自愿者,和明知故犯者之间就没有区别。而实际上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
4- 前定是被掩盖着的机密,只有在事件发生过后人才能知晓。人的意志先于行动,那么人的意志就不可能是建立在知悉前定的基础上的。因此,如果有人宣称真主为他定下了这样或那样的事情,那么他的话是不可信的。因为这涉及到未见的知识,未见的知识只有真主能知。这样的借口是不成立的,人不能以自己并不知道的事情作为借口。
5- 若以前定作为犯罪的借口,那么就意味着教律、后世的审判与归宿、善果和恶报,都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6- 如果前定可以作为犯罪的借口,那么坠入火狱者当目睹火狱时,当他们感到自己将坠入其中时,同样,当他们坠入火狱时,当他们被痛斥时,他们一定会以此为托辞。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这样的托辞,而正像《古兰经》中所讲到的那样,他们说:“我们的主啊!求你让我们延迟到一个临近的定期,以便我们响应你的号召,顺从你的使者。”(《古兰经》14:44)他们将说:“我们的主啊!我们的薄命,曾制服我们。”(《古兰经》23:106)他们说:“假若我们能听从,或能明理,我们必不致沦於火狱的居民之列。”(《古兰经》67:10)他们说:“我们没有礼拜。”(《古兰经》74:43)他们将说诸如此类的话。
如果前定可以作为犯罪的借口,他们必然那样托辞了,因为他们最迫切地需要得到拯救,离开火狱。
7- 如果前定可以作为犯罪的借口,那么这也可以作为依布里斯的借口了,他曾这样说“他说:‘由于你使我迷误,我必定在你的正路上伺候他们。’”(《古兰经》7:16)如果那样的话,真主的敌人法老与先知穆萨也归为同等了。
8- 我们看到人们在世俗事务中会尽力追求那些有利的事情,而不会以前定为借口舍利求弊。那为什么在他的宗教事务当中要以前定为借口,而舍利求弊呢?!
举例说明:如果一个人要旅行到某地,有两条路可以到达,一条路是平安的,另外一条则充斥着混乱、屠杀和抢掠。他会选择哪一条路呢?
毫无疑问,他会选择第一条路。那么在有关后世的选择时,他为什么不选择天堂的道路,放弃火狱的道路呢?
9- 对于执此托辞的人,还可以从他的立场的角度反驳他。对他说,你不用结婚,如果真主注定的话,你就会有子女后代,如果没有注定,你将无子无后。你也不用吃,不用喝,如果真主注定的话,你会不饥不渴。如果遇到野兽,你也不必逃开,如果真主注定的话,你就会平安无事,否则逃也没有用。你生病了,也不需医治,如果真主注定了,你会痊愈,否则药物也无济于事。他会同意这些意见吗?如果他同意了,我们知道他的理智出现问题了;假若他不同意,我们知道他所持的观点是错误的,证明他的借口是无效的。
10- 以前定作为犯罪的借口的人,他已将自己与痴呆者和幼儿划为同等了。他们是不受责成的,也不会被怪罪的。如果在日常事务中以对待他们的方式对待这个人,那他绝不会同意的。
11- 如果我们接受了这个错误的借口,就意味着忏悔、祈祷、圣战、命人行好、止人作恶,都成为没有必要的了。
12- 如果前定可以作为犯罪的借口,许多益人的事情将失去效用,混乱的局面被增色添彩。惩治罪犯的各种手段已无存在的必要,因为罪犯将以前定为犯罪的借口。对于以强凌弱、拦路抢劫等罪行的惩罚也将不复存在,也无需设立法院、立案审理案件,因为所有发生的一切都是真主的前定。想必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也不会这样认为。
13- 以前定作为犯罪的借口的人这样说:“我们不会受到惩罚,因为这是真主为我们注定的事情,我们怎么会因真主为我们注定的事情而受惩罚呢?”对他的答复是这样的:我们不因前定而受责问,但是我们要因我们所干的言行受责问。我们不是被命令去执行真主的前定,而是被命令去执行真主所命令我们的。在真主要对我们做的,和真主要我们做的之间是有区别的。真主要对我们做的,是我们无力涉及的;真主要我们做的,是命令我们执行的。
真主知晓某件事情的发生、定度它的发生,并非借口。因为真主是全知行事者的行为的,在这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实际生活中的事例,如:若老师知道一些学生因他们不勤奋、不努力,将无法通过学年度的考试。而结果这些学生正像老师所预料的那样,对于有理智的人,能说老师强迫学生不通过考试吗?或者这个学生可以说:我之所以考试没有通过,是因为这个老师知道我无法通过考试?!
总的来说,以前定作为犯罪的借口,或作为放弃主命的借口,在教律、理智、实际各个方面都是讲不通的,是错误的。
特别需要指出,很多以前定为借口的人,并非是出于对前定的坚信,而是出于私欲和违抗。因此,一些学者对这样的人说:“你在服从主命的问题上,是反宿命论者;在干犯罪恶上,是宿命论者。”(《教法判例集》8/107)意思是说:当他做了服从真主的善功时,将其归于他自身,而不承认这是真主的前定;当犯罪时,认为这是前定使然。
伊本·泰米叶教长(愿主喜悦他)谈到以前定为借口的人们说道:“这些人如果坚持在这个信仰上执迷不悟,他们要比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更加迷误。”(《教法判例集》8/262)
因此,人不应以前定作为犯罪的借口。
而应该在遭遇一些不幸时知道那是前定使然,如:贫困、疾病、失去亲人、庄稼绝收、财产损失、误杀等,这样才是完全地满意于真主的定度。这种托辞是适于遭遇不幸时的,不适于干犯罪恶时。“幸福的人忏悔罪过,忍耐不幸。”正像真主所说:“故你当坚忍,真主的应许,确是真实的。你应当为你的过失而求饶。”不幸的人,遭遇不幸时不能忍耐,干犯罪恶时,以前定为借口。
以下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一个人开快车,对保障安全驾驶的各项要求不屑一顾,结果酿成车祸,受到谴责,被追究责任。他借口此为前定,他的托辞不被接受。而假设一个人坐在原地未动的汽车里,被另一辆汽车撞到。当别人指责他时,他说这是前定使然。他的理由是被接受的。当然,如果是由于他停车位置或方式错误,则另当别论。
凡是出自人的行为和他的选择,就不可以前定为借口;而非出于他的选择和意愿的,则可以归于前定。
在圣训中讲述的阿丹和穆萨两位先知的辩论,说明了这个问题:穆萨对阿丹说:“你就是那个由于罪过被逐出天堂的阿丹?”阿丹说:“你是穆萨,真主以他的使命和言辞选择了你,然后你因为在我被造之前就已注定的事情而责备我吗?”阿丹的辩论胜过了穆萨。(《穆斯林圣训集》2652)
不像很多没有深刻体会这段圣训的意思的人所理解的那样,阿丹(真主的安宁属于他)并没有以前定作为罪过的借口。穆萨(真主的安宁属于他)也没有责备他的罪过,因为他知道阿丹已经向主悔罪,真主已经饶恕了他,并选择了他,引导他正路。悔罪的人似无罪之人。
假设穆萨因罪过而责备阿丹,阿丹会回答他说:“我犯罪了,我已悔罪,真主已经饶恕我。”并且会说:“你穆萨也曾杀人,也曾扔掉法版。”而穆萨所提到的是被逐出天堂的不幸,阿丹的回答是前定使然。(见伊本·泰米叶教长的《以前定托辞》18-22)
遭受不幸应当顺服地接受,这是完全满意真主的安排的表现。至于干犯罪过,则没有借口,而应悔罪。应当忏悔罪过,忍耐祸患。(《注解塔哈维叶》147)
注意:
一些学者提到,悔罪者当有人因他曾犯的罪过谴责他,而他已经忏悔时,他可以前定为托辞。
假设有人对一个悔罪者说道:“你为什么做了那件事?”他回答说:“这是真主的前定,我已经悔罪了。”他的这种托辞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那个罪过对他来说已经转变为一件不幸的灾祸。他并未以前定作为他犯罪的借口,而是将前定作为违抗真主、干犯罪恶这个不幸事件的原因。毫无疑问,罪过是不幸的灾祸,而此时的托辞是在事件已经结束以后,当事人已经承认自己的罪过,那么任何人也不可再去谴责悔罪者。重要的是完美的结局,而非不健全的开始。真主至知。
可参考:《艾尔俩穆·笋乃·曼舒拉》147,阿布杜·拉赫曼·麦哈穆德博士所著《古兰经、圣训中关于对前定的信仰》,谢赫·穆罕默德·哈姆德所著《信仰前定》。以及谢赫·苏莱曼·哈喇施在《塔尔其·哈姆德·菲·弥赞·艾赫利·笋乃》一书中对以上两书里关于前定的正统信仰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