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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斯兰中功修成立的条件

在伊斯兰中功修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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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教法学家穆罕默德·本·刷里哈·本·欧塞敏(愿清高真主慈悯他)说:“从因素上讲:所做的功修必须具有伊斯兰法律所允许的因素。即:如果一个人崇拜真主所做的功修是因为某种原因,而这个原因在伊斯兰中并不存在,那他所做的这个功修就是被驳斥的,因为这并不是真主和他的使者(祈求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所命令的。如人们欢度的圣纪和热者布27日晚的活动——妄称先知(祈求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在这晚登宵的——这都是宗教中不存在的,所以它是被驳斥的:

1-因为从历史讲,没有任何记载使者(祈求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是27日晚登宵的,我们所知道的圣训上没有任何一个字母证明使者(祈求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是在热者布27号晚登宵的。众所周之,象这样的信息必须要有正确的传述系统。

2-假设这种说法是成立的,我们有权利在宗教中新创功修,新创节日吗?永远不可!当先知(祈求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在麦地那看见基督徒有两大玩耍的日子时,他(祈求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说:“真主会赐予你们比这更好的。”于是给他们制定了开斋节和宰牲节。这段圣训证明先知(祈求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厌恶在伊斯兰中新创节日。伊斯兰中只有三个节日:每年两个节日(开斋节和宰牲节)和一星期一次的主麻日。就算使者(祈求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是在伊历27晚登宵的(这是摩勒突·给塔德记载的),也绝对不允许我们在没有真主允许的前提下在这件事中有所新创。

如我对你们所言的,异端不是一件小事,它会导致人心情郁闷。也许某些人在从事异端时会感到温馨或柔和,但事后就会完全变样,因为罪恶的欢喜是不会长久的,反而会导致痛苦、悔恨和悲伤。所有的异端都存在着危险因素,因为它具有破坏使命完美的特性。因为异端会导致使者(祈求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无法完美他的教门,这是有背清高真主所言的【今天,我已为你们成全你们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赐你们的恩典,我已选择伊斯兰做你们的宗教。】《宴席章》(第3节)奇怪的是相当一部分人尽管他们忽视更有意义、更正确的功课不去做,却很热衷于去完成异端的功修。

所以我们说,妄称真主的使者(祈求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是在27日晚登宵的,而为此欢度是异端,因为它是创立在没有教门依据的基础之上的。

第二:功修要与教法所规定的类型相符。

例如,有人宰马,而把马当做宰牲物是与教法所规定的宰牲种类不相符的,因为宰牲节要求宰的是家畜,即骆驼、牛、羊。

第三:与教法所规定的数量相符,如果一个人说他晌礼礼六拜,你能说这种功修与教法相符吗?绝不然,因为它与教法所规定的数量不符。如果有人在主命拜后念35遍“赞主清净”,“感赞真主”,“真主至大”,这能说是正确的吗?因此我们说如果想当然的认为应该以这个数量来敬拜真主,那你确是错了。但如果想对使者(祈求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规定的有所增加,同时认可教法所规定的是33遍,有所增加是无妨大碍的,这本质是与“认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四:与教法规定的形式相符。

如某人按教法所规定的种类、数量、因素力行功修,但在形式上与教法所规定的有差别,这是不正确的。例如某人坏小净了,他去洗小净,但他先洗两脚,再摸头,再洗手、洗脸。能说他洗的小净是正确的吗?绝对不可,这与教法规定的方式不一样。

第五:与教法所规定的时间相符。

如某人在舍尔巴乃月或在闪瓦里月封“莱麦丹”月的斋;在日偏西前或在物影与实物一样长后礼晌礼:如果在日偏西前礼了晌礼,也就是说在拜时前礼了拜;如果他在物影与实物相当的时间礼的拜,那他就是在出了拜时才礼的拜,因此他礼的拜是不成立的。

所以我们说,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推迟拜功,直至出了拜时,即使他再礼一千遍,他的拜功都不被接受。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重要的公式:无论何种功修没有理由地错过了时间,都是被驳斥的,都不被接受。依据是阿伊莎(愿真主喜悦她)传述的圣训:先知(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说:“谁做了一件我们宗教中没有的事务,他确是被驳斥的。”

第五:与教法所规定的地点相符。

如果一个朝觐的人在阿拉法特日驻在了穆兹代理法,那他的停驻功课就不正确,因为他与教法规定的“停驻”地不相符。又如,一个人在家里坐静,他的坐静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教法规定坐静的地方是清真寺。因此,如果妇女在家坐静,也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不是坐静的地方。当先知(愿真主祝福他,并使他平安)看见他的一些妻室在清真寺支起了她们的帐篷,他命令她们收起来,取消坐静,他并没有示意她们在家里坐静。这证明不允许妇女在家里坐静,这与教法规定的地方不符。

因此任何功修都必须符合六个条件:

1-因素,

2-种类,

3-数量,

4-方式,

5-时间,

6-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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